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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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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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学:土地法学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也是土地管理实际工作中普遍应用的一门专门学问。
关系的一门学科。
也是土地管理实际工作中普遍应用的一门专门学问。
土地法学是我国新兴土地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涉及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经济法、商法、行政法等又具有综合性。
、经济法、商法、行政法等又具有综合性。
土地法学在没有独立成为一门部门学科之前在法学领域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土地法学在没有独立成为一门部门学科之前在法学领域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土地立法: 土地征用:国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国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待使用完毕后,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
土地征用的后果是暂时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
土地征用的后果是暂时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其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作出对土地使用上的限制和土地用途管制的许可、限制许可或不许可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限制许可或不许可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土地法律关系:人们在规划、人们在规划、利用、利用、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民事土地法律关系和行政土地法律关系。
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民事土地法律关系和行政土地法律关系。
物权: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等。
其本质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民事权利。
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能。
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能。
土地相邻关系: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它的内容是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产的效益。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土地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收益和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有二层涵义:
Ø 一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实行占有、垄断,拥有土地支配的
权利;权利;
Ø 二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垄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权利。
二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垄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包括
Ø 土地占有的权利和土地使用的权利土地占有的权利和土地使用的权利
Ø 土地收益的权利和土地处分的权利土地收益的权利和土地处分的权利
土地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重新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简单论述:简单论述:
1、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关系
u 1.法律行为不同法律行为不同
u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u 3.出让金与转让费的性质不同出让金与转让费的性质不同
Ø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价款。
土地出让金有时带有政策因素,它可称出让地价,又可称纯土地出让金或净土地出让金,即部分出让地价。
土地出让金,即部分出让地价。
Ø 转让费,它既包括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又包括对土地投资及经
营的利润,它不受政策因素的影响,也不受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成本的影响。
所以,在土地一级市场中,土地出让金既有政策价又有市场价;在土地二、三级市场中,转让地价是完全的市场价。
地二、三级市场中,转让地价是完全的市场价。
u 4.交易市场不同交易市场不同
2、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
l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l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l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l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向当地市、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依法可以提起土地行政诉讼的主要案件
1.不服土地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土地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不服土地行政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土地行政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4.不服土地行政部门对侵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作的赔偿损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土地行政部门对侵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作的赔偿损失的具体行政行为;
5.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6.不服土地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不服土地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不服土地管理机关所作的其他土地纠纷的。
不服土地管理机关所作的其他土地纠纷的。
4、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的条件
Ø 存在权属纠纷、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的限制;存在权属纠纷、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的限制;
Ø 如存在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5、我国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u (1)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力
度的客观需要。
度的客观需要。
u (2)抑制房地产投机和炒卖活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由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增值多的多征,对增值少的少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的炒卖投机行为。
u (3)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房地产业是第三产业中的支柱产业,是高附加值产业,房
地产业无疑成为开发新税源的重点。
开征土地增值税,增加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建立“分税制”的财政体制。
的财政体制。
6、土地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因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承担了某项义务)当事人因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承担了某项义务
(2)当事人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而非客观上不能履行)当事人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而非客观上不能履行
(3)有法律明确规定。
如,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采取土地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态,属于物权,为物权中的他物权,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是因为它具备了物权的基本特征:
是因为它具备了物权的基本特征:
Ø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土地(即农用地),是不动产。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物,且是特定物(农用地),而不是行为,更不是知识产品,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债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
地承包经营权与债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
Ø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ü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直接派生和国家土地所有权间接派生的一种权利,是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
的处分权。
使用、收益三大权能。
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Ø3、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对农用地进行直接管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对农用地进行直接管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土地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直接享受土地的利益,而无需土地所有人的交付行为,不必等他人的积极协助就能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就在于不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对农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利。
Ø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追及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追及效力
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无论受到谁的侵犯,也不论落入何人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可以追及其标的并就此主张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权利受到妨碍或干涉时,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请求保护。
受到妨碍或干涉时,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请求保护。
11、土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u(一)实体要件
(一)实体要件
l主体合法—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
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
l内容合法—在法律赋予或确定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执法
在法律赋予或确定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执法
l符合法定形式—凡是属于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生效
凡是属于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生效
u(二)程序要件
(二)程序要件
l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l例如:地政部门在行使土地监察职责时,必须依法出示国家统一执法的土地监察证件。
件。
12、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特征
u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主体多样、对象特定、原因复杂、解决方法特殊等特征。
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主体多样、对象特定、原因复杂、解决方法特殊等特征。
u土地权属争议在处理程序上行政优先
土地权属争议在处理程序上行政优先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Ø据此,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双方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的认定是其法定职责,而且鉴于土地管理的专业性特点,由相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争议先行处理确认,更利于解决纠纷。
性特点,由相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争议先行处理确认,更利于解决纠纷。
Ø土地权属争议有政治的敏感性,又有历史的复杂性,当事人自行解决的可能性也不大。
这就决定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有特殊的程序。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数量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又是因政府登记不到位或者错误登记造成,所以先由政府处理是最好的选择。
这样通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政府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政策,解决
登记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登记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Ø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行政程序优先,在我国被设置成土地权属争议须经行政处理,
但行政处理结果要接受司法审查。
即争议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当然这是一种行政诉讼。
时间内提起诉讼。
当然这是一种行政诉讼。
u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依据政策化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依据政策化
Ø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来源复杂。
就土地所有权而言,我国土地经过几次土地革命或
改革,所有权全部集中在集体和国家手中。
可以说国家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政权的结果,而非法律的结果。
的结果,而非法律的结果。
Ø 解决集体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争议时除了适用国家的土地法之外还主要适用历史上的
有关政策,要看历史上政策适用情况。
有关政策,要看历史上政策适用情况。
Ø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比起土地所有权来说,在目前有了较好的法律框架。
除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出让转让行为协议化体现了土地权利的民事性质。
在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方面,法律依据比较充分。
决土地使用权争议方面,法律依据比较充分。
Ø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争议。
13、关于土地方面的犯罪主要有哪些?
u 我国《刑法》关于土地犯罪条款包括管地、用地和流转三大领域的四个方面:我国《刑法》关于土地犯罪条款包括管地、用地和流转三大领域的四个方面: Ø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Ø 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
Ø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Ø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4、 土地行政许可和土地行政确认的区别
Ø 两种性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两种性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Ø 第一、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许可是对法律限制的解除,相对人获得了行政许
可即意味着获得了从事某一领域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因此,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而行政确认只是对某项特定法律事实的确认,是对该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因此,行政确认是一种证明行为;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因此,行政确认是一种证明行为;
Ø 第二、审查的内容不同。
行政许可审查的是相对人是否具备从事被许可活动的能力和条件,而行政确认审查的是相对人申请确认的事项是否存在,是否合法,从而决
定是否给予确认;定是否给予确认;
Ø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相对人取得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而行政确认的法律后果是相对人获得了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能够在实践中对抗第三人的有效证明。
对抗第三人的有效证明。
根据《出让转让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