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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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是法人实体。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范围、营业期限等依法登记,
并经登记部门颁发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信息服务等活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综
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金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资金合作社、劳动合作社、资源合作社和互助合作社等形式。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出,不得用于非法
活动。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并设立合作社经理。
第八条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
大事项,并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并任命合作社经理。
理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社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协调合作社各项工作。
第四章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条件包括符合合作社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并能按章程履行义务。
入社申请需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社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的退出规则办理。
第五章分配的方式和原则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分配,可根据社员的出资额、劳动投入、资源贡献等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社员的贡献和经营业绩进行分红,社员可以通过购买合作社股权等方式分享经济收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发挥组织优势,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
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可由社员大会随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