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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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12
•【字号】成城发〔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成城发〔2020〕12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协调性原则
注重招牌规范设置的同时,强调招牌与区域功能定位、街区风貌和建筑风格的融合,达到视觉协调美观,展现成都城市品牌形象。
(三)特色性多样性原则
鼓励设置多样化、精致化、特色化招牌,体现所在街区及建筑的历史、文化及景观特色,凸显蜀都气韵。
(四)精细化原则
小而精、巧而新、轻而牢地设置招牌,打造高水平设计方案、高品质工艺水
平,体现成都城市高品质景观风貌。
(五)节能环保原则
设置招牌应以保护城市环境与节约能源为前提,鼓励选用低碳环保材料和新型节能技术,招牌照明应依据载体色彩、材质特性合理配置光源,避免资源浪费或造成光污染。
第五条(基本要求)
本市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二)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单位)一招”,鼓励个性化设计,避免出现“千店一面”。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三)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相近或同一色系,避免使用高饱和度的三原色配色,如红-绿、黄-蓝、黑-白、紫-黄等配色。
(四)历史文物类或特色标志性建筑上的招牌,在保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可体现特有的文化或风格特色,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若为连锁经营企业,应根据特色风貌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与街区及建筑统一风格。
(五)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重点打造商业街区除外)。
(六)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原则上应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招牌位置。
(七)招牌制作应符合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
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招牌:
(一)在环城生态区、主要山体及河流湖泊区域内的。
(二)利用交通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设置招牌,或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通风、采光、消防救援,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设置于建(构)筑物顶部、裙楼顶部、建筑底部廊道立柱外侧的;利用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的。
(六)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场地以外区域的。
(七)利用城市道路、街道设施、公共绿地或园林绿植的。
(八)使用动态招牌或大面积高光炫目材料的。
(九)使用外露光源的(如LED穿孔字、霓虹灯)。
(十)设置大型伸出式的(如悬臂式招牌、刀牌)。
第七条(分区设置要求)
根据成都市城市功能布局、空间架构、景观风貌、商业布局及用地性质等要求,确定新一轮成都市招牌分级管控区域,按照招牌设置品质要求的严格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
具体划分表如表1所示:
表1 (略)
招牌的设置或整治提升,应按照以下分区要求实施:
一级管控区:极优品质,传承创新。
以国际化建设标准衡量,将景观环境与美学联审纳入招牌高质量验收环节,鼓励应用新兴技术,凸显创新设计,融合传承蜀
都文化,塑造国际高端品质,展现世界文化名城魅力。
二级管控区:精品设置,活力多元。
引领国内先进水平,注重区域整体环境识别度及商业氛围营造,鼓励多样化创意设计与艺术性细节表现,引导招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高成都城市竞争力和形象传播力。
三级管控区:高品设置,小巧雅致。
多维度平衡招牌与建筑、街区及区域的关系,整合招牌的使用价值和景观价值,有机更新区域环境,塑造简约精致、亲切友好的人文风貌,强化成都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定位。
四级管控区:中品设置、融合协调。
以安全性为前提,重视招牌审批、设计与施工的全过程一体化设计,逐步淘汰低品违规招牌,尊重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综合协调招牌视觉秩序,改善成都整体市容面貌,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第八条(一般设置要求)
(一)建筑底部20m以下(包括建筑地下部分)有独立公共出入口的商家,招牌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1.建筑底部外立面有招牌预留位的,应在预留位置设置招牌。
2.无预留位的,应设置于建筑二层及以下窗间墙,优先设置于一层窗间墙。
3.建筑底部有柱廊或出挑结构的,宜设置在廊道内侧出入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
4.建筑底部多层空间为同一使用单位,且有外立面整体装饰,设置在建筑三层及以下实体墙面处,宜使用单体字形式。
5.每处公共出入口允许设置1处墙面式招牌。
6.建筑外墙面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其他商家(单位)的前提下,可在建筑用地范围内适当位置统一规划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
(二)建筑底部20m以下(包括建筑地下部分)无独立公共出入口的商家,招牌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无独立公共出入口商家可在建筑物主要临街面3层及以下实体墙面处设置墙面组合式招牌,需由建筑产权单位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三)小型伸出式招牌宜使用在重点商业街区。
建筑一层出入口两侧实体墙面处或二、三层廊道内出入口两侧实体墙面处,且每家经营单位允许设置1处。
(四)无独立公共出入口商家无条件设置墙面组合式招牌的,经组织方案评审,可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且应设置在所属建筑用地范围之内,招牌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边线应不少于2米。
第九条(特殊设置要求)
(一)文物保护建(构)筑物上设置招牌宜按历史原貌予以保留;历史建筑原有招牌无存的,需恢复设置的,应遵循文物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二)传统风貌建筑应以传统匾额及楹联形式,并遵照传统建筑规制进行设置。
传统匾额色彩搭配,应根据建筑色彩、风格、功能以及时代特色、民族风俗进行组合搭配。
(三)老字号企业招牌设置于现代风貌建筑,可在公共出入口上方或檐下设置一块现代形式招牌和一块传统匾额,两块招牌位置应协调有序,不得重叠或遮窗。
(四)连锁企业招牌设置应在其企业固定的设计中选择与建筑载体协调的形式、色彩、字体进行设计:
1.在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应按墙面招牌设置规定执行。
2.在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已经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按该标准设置;没有统一标准的,可参照本办法落地式招牌设置规定执行。
3.原则上只能在建筑用地范围内退距空间设置一个落地式标牌(标识、指示牌、LOGO等)。
建筑用地范围内没有退距空间的,不得设置落地式标牌、指示牌、LOGO等标识。
4.当连锁企业处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等区域时,必须根
据环境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内容要求)
(一)招牌内容原则上限于市场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的单位(商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不得在招牌上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或留置电话号码。
(二)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文字应以标准的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老字号等招牌需使用繁体字的,按老字号等批准文件规定执行。
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三)招牌标识及文字大小比例应适当,一般应置于招牌背板居中位置,不宜占满全部版面,保证充分留白。
第十一条(规格尺寸)
(一)建筑物名称招牌
建筑物名称招牌可设置于建筑顶部实体墙面处、公共出入口实体墙面处或建筑雨棚处。
每栋建筑或建筑单元顶部实体墙面处允许设置1处;建筑每个公共出入口实体墙面处或建筑雨棚上允许设置1处。
(二)商家(单位)名称墙面招牌
1.有独立公共出入口的经营单位墙面式招牌,宽度宜与店面门楣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得超过厅堂门面宽度,厚度≤0.3米,招牌高度≤1.5米,招牌顶部不得超过一楼顶部。
特殊情况下,需要升高设置的,在征得二楼业主同意后,可延伸至二楼窗台下。
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持至少
2.5米通行高度;字符尺寸参照“表2”。
2.无独立公共出入口的,可使用单体字形式设置墙面组合式招牌,字符尺寸参照“表2”。
表2招牌字符尺寸表
表3落地式招牌尺寸表
3.组合式落地招牌应设置于建筑转角附近,与平行道路的建筑红线及其延长线的距离不大于2m。
4.组合式落地招牌可分为小型落地招牌和大型组合式落地招牌。
小型落地招牌,每个临街面允许设置1处;大型组合式落地招牌,每栋建筑物仅允许设置1
处。
5.除建筑用地范围内有退距空间的大型商业建筑或高层商业楼宇外,其他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
第十二条(照明要求)
1.招牌照明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的相关要求,构建夜间景观的协调性。
2.招牌照明亮度应明确不同亮度环境,结合招牌面积S(㎡),确定招牌照明
3.照明方式可采用直接照明和间接照明两种方式,直接照明包括发光单体字形式、发光灯箱和金属边框单体字内发光等,间接照明包括镂空字内发光、背板发光、单体字背溢光等。
4.照明光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吻合,不应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以白光、暖白光为宜。
5.招牌照明应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灯具,同时光源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显色指数宜大于80;招牌照明的灯具必须进行遮蔽,避免灯具与支撑结构外露。
招牌所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安全要求)
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牢固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一)设置招牌不得破坏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
(二)招牌构架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防腐保养,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进行维护。
(三)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及与墙体锚固节点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四)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更换,避免发生漏电情况。
(五)招牌面板采用木质材料(木档、胶合板)的,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固定螺栓及木质材料腐烂时,应及时予以修补及更换。
(六)根据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需要,以及在大风、雨季来临之前,招牌设置人或使用人应对招牌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监督考核。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户外招牌的后期监管,建立和完善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二)权责明晰。
进一步厘清商家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商家,监督指导商家规范设置户外招牌,对商家户外招牌设计提供必要的方案指导,确保户外招牌设置安全有序。
针对设置在历史文化
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及单块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招牌或超出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由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文物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指导设置单位按照方案规范设置。
(三)监管责任。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并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业务指导。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指导招牌设置人规范设置户外招牌,并加强安全检查。
各户外招牌设置人或使用人应当定期巡检、维护,及时维修、更换、更新,保持户外招牌的安全、整洁、美观。
(四)信息共享。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探索建立大数据平台和二维码识别功能相融合的智慧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户外招牌规范设置、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和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运行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高对违规设置行为的监控发现能力和认定、移送、查处效率。
(五)举报投诉。
建立健全户外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已设置招牌遇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移位的,应当拆除或移位。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