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

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退休船员进行返聘,并与返聘的船员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船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国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复。

对未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而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船员,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后未经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应按旷工处理。

船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按规定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必须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本人,按《劳动法》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船员,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公司应按规定收回有关证件、物品和公司招收、录用的费用,以及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培训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者,违约方应按规定支付相关的违约赔偿金。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退或退职
船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公司批准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退休
船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船员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

船员办理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公司审批,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海员证。

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后报公司复审,由公司行文上报海事局批准。

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临时海员证。

第十七条护照
为方便船员出入境和在境外通行,公司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上的船员,必须持有因公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

船员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需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合格后公司审批,由公司统一到外交部办理.因公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立即收回交由公司或申请办理因公护照的部门保管。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由船员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服务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

《船员服务簿》一般由公司在所在地海事局办理,船员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按规定到海事局办理签证手续。

船长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
第十九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岗位证书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按规定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证件,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船员岗位证书》是根据本公司和行业的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证件,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发。

第二十条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的海事局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船员健康证书
《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经过身体检查,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标准后核发的证件,每次检查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物品实行监管的凭证,由公司所在地海关核发。

船员上船报到时,应持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当船舶从国外返抵国内港口时,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证上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预防接种证书
《预防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预防接种后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在特种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第二十五条出境证明和签证
船员上船,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的,由所公司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出境证明,并提供国外接待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电,凭船员本人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或(和)护照出境。

如需要办理签证,应在出境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入、过境签证。

第二十六条换证
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船员应
注意核对本人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换证材料。

新办证或换领新证后,持证人必须认真检查、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应及时报告船员管理部门。

新证件办妥后,必须尽快将旧证件上交船员管理部门。

大副(或船医)要认真检查在船船员的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适时通知船员进行体检或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船员证件的保管
船员证件必须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

如有遗失、污损,应立即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办理补发手续。

为防止证件丢失,除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外,在船船员的其余证件应由船舶统一保管,船员离船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船员证件的保管方法。

第二十八条照片
根据办理各类船员证件的需要,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保存所管辖船员适当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近期照片和底片,船员应按船员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拍摄或提供照片和底片。

第二十九条船员家属随船,相关证件的办理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教育培训管理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根据船队发展规划和劳务外派市场情况,制定船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的各项措施要设定明确目标,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应对计划与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交流,确保公司船员人才队伍的素质保障.
公司要建立有效的船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使教育培训与船员的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经济收入等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船员参加培训,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要鼓励船员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参加国家和本公司的船员技术职称评审,为船员的学习,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船员按期进行知识更新,履约,技能提高等培训,促进船员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确保船员适岗,适任。

船员个人要充分理解公司的教育培训各项安排,认真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要深刻认识提高个人素质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增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提高的能力,主
动申请参加各项技能培训及国家和本公司的各项船员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新船员的教育和培训
船员初次上船前,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技术业务、外事纪律及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其中,技术业务培训应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上岗持证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上船前教育
公司应建立船员上船前的教育和谈话制度,确保船员思想的稳定,及对所上船舶和所从事工作的深入了解。

第三十三条在船培训和演练
船舶领导应针对本船各种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安排在船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高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实操能力和应变技能,增强安全环保意识.在船培训和演练应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特殊培训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对特殊需要的人员或第一次上特种船舶工作的船员,预先进行持证培训或短期专项培训,选派专人带领或指导他们在船工作,并适时对他们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英语培训
公司要加强船员的英语培训。

船员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提高英语水平,特别是听说能力。

公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英语环境,为船员提供卓有成效的培训。

按照《本公司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有关要求,鼓励船员参加英语适岗考试,对未按要求取得相应等级英语适岗证书的船员不予晋升职务。

第三十六条建立培训档案
公司应建立船员培训档案并实施跟踪管理,为船员的调配和使用提供依据。

船员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船员基本情况、健康状况、教育和培训记录及考核情况、考试发证记录等.对于具有发展潜质的船员,可重点培养,并向公司人才库推荐。

第五章见习和实习
第三十七条在船见习
对在船见习的船员,所在船舶应以国家主管机关或公司有关见习人员管理的规定为指导,妥善安排他们的见习,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技术指导,使他们尽快掌握实际操作和管理技能,并如实填写相关的见习记录和鉴定意见。

第三十八条在岸见习
公司对新任职的部分职务船员,在其上船任职前,可安排到公司的相关经营和管理部门见习,学习船舶管理知识,熟悉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和运作程序等。

第三十九条学生实习
新招收的航海类专业学生,公司应尽快安排其上船实习.船舶应加强实习期间的考察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指导。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条考核
一、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船员考核办法。

二、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对全体船员的考核,重点负责对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其他技术业务船员选拔对象的考核。

普通船员的考核可委托船舶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在船员离船公休前写出书面考核材料,由船长,政委签字后,报送船员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建立船员考核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档。

三、考核内容主要是职业道德,思想品质,技术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组织纪律,团结协作,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及身体状况等。

四、在船实习的学生,实习期满时,船舶领导要对其在船期间的思想表现,技术水平,独立工作能力等写出鉴定,报船员管理部门并抄送其所在院校。

第四十一条不合格船员的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员应加强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无明显效果的船员,可由船舶,船员管理部门或技术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按职务提升管理的审批权限审批后,依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管理的规定予以降职,改职,直至解除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二条统计及分析评估
公司应加强船员管理基础数据的采集和保存工作,将船员队伍综合统计,分析评估纳入日常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船员队伍发展变化的客观数据,为做好船员的合理调配、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以及培训培养等工作打好基础,同时为公司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三条船员队伍规划
公司应根据船员队伍统计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和调整船员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充实和发展船员队伍。

确保船员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
注意保持各工种人数的平衡,合理调整,优化船员队伍结构。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四条审批权限
船员任职应由船员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审查,高级船员任职应征询业务部门意见.船长、政委、轮机长任职应经所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其他职务船员任职的审批权限由公司具体规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船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任职程序
船员任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原则上由个人提出申请,填报有关提职申报表,经所在船舶或部门推荐,报船员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改换工种
对确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从事现职工作的船员,本人要求改换工种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公司指定医院的有关证明),报船员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有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代职
船员未取得任职资格的,原则上不能代替高一级职务。

船员代职须上报公司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发布方式
船员任新职务后,其公司或船员管理部门应按审批权限负责发布正式通知(包括聘书,决定,调令等形式)。

第八章调配
第四十九条调配原则
一、调配船员必须坚持有利于安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船舶管理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调配,规范操作。

二、调配船员要确保船舶正常需要的人员配备,并配备适当的后备系数,在此前提下,满足船员外派的需要.
三、对于航线较为固定或航线虽不固定但经常回国内港口的船舶,其船员换班人数原则上每次严禁超过船舶定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实习人员上,下船安排不受此限制).其中,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木匠不得同时更换;对于航线不固定且已连续航行八个月以上未能回国内港口的船舶,其船员换班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但上船接班船员中应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具有同类船
舶的工作经历.
四、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将船舶按板块划分,对船员实行板块管理。

第五十条调配程序
一、船员在国内换班,船舶应根据事先拟定的船员换班计划,一般应在船舶抵达国内港口前的适当时间将具体公休船员名单报送船员管理部门。

调管人员应及时提出调配方案,报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调管人员要确实掌握船舶动态,及早办妥接班船员上船前的各种手续和各项准备工作,安排船员体检,注射预防针,办理各种证书,组织派船前教育等。

及时准确地通知接班船员在指定时间和港口上船接班。

接班船员也应主动了解,掌握船舶动态。

三、船员在国外换班应尽量控制,换班计划须报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换班港口,日期由船员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及时通知船舶。

调管人员应根据换班国家和地区(包括途经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适时办妥出入境手续,向代理索要担保函或邀请函。

四、船员换班结束后,船长应将船员上下船动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船员管理部门.调管人员收到后应进行核对和记录,并将船员动态通知相关部门。

调配完毕后要做好总结,调配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内部通报等项工作,并口头或书面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一条调配要求
一、公司应加强船员调管人员的选拔,考核和培养,确保调管人员适岗适任,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二、调管人员应了解所分管船舶的种类,主要设备的一般技术状况,掌握了解所调配船员的思想品行,在船表现,文化程度,技术业务能力,性格特点,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等。

三、对船舶全套班子的配备,要注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性格特征,政治表现以及不同地区船员的全面搭配,其中:
1、船长、政委不能都是初次任职;船长、轮机长不能都是初次任职;
2、船长及驾驶员,轮机长及轮机员中初次任职的人员分别严禁超过两人;
3、非持证船员配备标准:
(1)按照船舶定编选派人员、年龄结构搭配合理;
(2)水手、机工所持适任证书的人数应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4、党员的配备
为保证船舶党支部工作顺利开展,在配备人员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党员比例: (1)船长,轮机长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
(2)船长,大副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
(3)轮机长,大管轮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
(4)在船船员中党员人数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调配预案,调管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船舶合理调配船员.
五、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减员,尤其是须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方可任职的船员,必须设法从速补齐,以保证船舶符合船籍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六、新任船长,政委和轮机长在上船初次任职之前,公司领导或其委托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分别与其谈话,介绍情况,提出要求,鼓励其做好工作。

七、船员上船前应安排适当的体检,如发现患有不适航的疾病或传染病者,调管人员严禁派其上船.已上船的船员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危重病者及精神病患者,无论船在国内国外,都要尽快调其下船医治。

第五十二条船岸交流
公司应建立船员和机关管理人员短期交流的机制。

为了保证船员队伍的稳定及运输生产的需要,公司应严格控制抽调或借调船员长期到岸上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抽调或借调时,应在不减少核定的各类船员数量的前提下,事先征求船员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九章在船管理
第五十三条领导责任
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应经常深入船舶检查,指导船舶工作。

船长,政委和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同心协力,严格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对船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船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船员管理部门可根据船舶抵港的实际情况,上船进行现场办公.了解船舶班子建设,船员管理,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船员的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检查船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或向公司反映船上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十四条船舶组织领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