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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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了以后司考复习方便,所以将一些此次考试非重点的知识点一起列入了,大家期末复习个人觉得看加粗黑体的内容就可以了!!!!
一、刑诉概述部分
1.诉讼的广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和狭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区分:P6
2.刑事诉讼的广义和狭义,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
行)P8
3.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P11
4.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
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P17
5.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间接目的——维护我国宪法
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

P43
6.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首要任务P17
7.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价值P20
8.刑事诉讼的价值:公证优先,兼顾效率
9.三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和区别P27
10.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P28
11.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法院、检院、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P51
12.刑诉三职能: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
自诉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审判职能(法院)P55
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机关、检院(直接受理案件才享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权限于墙内)P69
2.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是整个法院独立,而非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独立,上级法院也
不能够对下级指导;而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非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进行指导。

P69
3.检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发现法院裁判有误不得当庭指出,而应该事后提出。

P76
4.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如果是本国民族,费用由国库承
担;如果是外国人,费用由外国人自己承担)P76
5.法定不追究原则的处理,视情况而定(立案阶段,做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处于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处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P80
6.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领导关系。

(注意检院组织体系的称谓不同于法
院系统)P92
7.刑诉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自诉人。

P96
8.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的主要负责人(若为单位犯罪
的直接负责人员,则由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庭)P100
9.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一致进行诉讼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可以。

P101
10.什么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附民诉案件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P101
11.什么时候可以委托代理人: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

P126
1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民诉证人还可以是单位),且证人不需要回避。

P102
13.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可以作证人,只有当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
达时才不能作证人。

P102
14.鉴定人规定: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无关法律问题)只能做一次鉴
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P102
15.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类暴力犯罪。

P106
16.检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经省级以
上检院决定(检委会讨论决定)P108
17.29. 管辖权转移问题: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案件,但是下级法院只能
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是否接受由上一级法院决定P110
18.外国人犯罪案件有中级法院关系,港澳台同胞犯罪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

P111
19.数罪并罚案件,部分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P110
20.管辖权争议案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P112
21.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一般分别管理,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
辖。

P113
22.军事法院管辖的两种例外: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需要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的违反军人职责罪。

P113
23.回避的效力:决定是否回避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但其行为的有效性由决定机关
负责人决定(公安由公安局长决定,检院由检察长决定)。

注意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申请回避,一经提出就暂停诉讼活动。

P117
24.法院、检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
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P123
25.附民事诉讼被告人不等于刑事被告人,它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的当事人。

P205
38. 刑诉司法解释第87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但这些亲属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他们没有赔偿责任。

三、证据和证明部分(略)
四、刑事强制措施
39. 五种强制措施强制程度由弱变强:举出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P169
40. 拘传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谨。

P174
41. 取保候审的适用八种情形:P176
42. 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P176
43. 保证人的条件:有能力且与本案无关联,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且享有政治权利P177
44. 保证人的义务:法律义务性规定和向执行机关报告义务P177
45.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P177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较被取保候审人多一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以及聘请的律师之外的人。

P180
46.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P177
47. 监视居住的地点规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P179
48. 拘留适用的条件:对象(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法定紧急状况(F61条)P181
49. 逮捕权限问题:法院决定逮捕权;检院批捕权和决定逮捕权(自侦案件)以及公安的执行逮捕权。

P185
50. 逮捕适用的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P185
51. 可以变更逮捕或者解除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P189
52. 带不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提出变更措施或者解除的请求。

P189
五、审前程序
1.立案应该查明的事项(F86条):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还应该具备四个条件)P236
2.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县级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连,由
地市级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P240
3.讯问要求:一般2人以上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
没有沉默权,只能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P257
4.刑诉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此时只是法律咨询,并非享有辩护人身份。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也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对于黑社会性质等特殊案件5日内安排。

P258
5.人身检查的程序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执行;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执
行;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包括男医师)进行;强奸案的被害人不得强制执行,及其个别需要的由地市级公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指定医院由女医师或者女法医检查;不得对证人进行人身检查。

P263
6.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是有例外(无证搜查的情形);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
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它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P265
7.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
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P271
8.侦查终结的条件(F129):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P275
9.中止侦查情形:侦查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应该由公安机关通缉),嫌疑人身患
重大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应该采取保外就医)P276
10.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下人的意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P297
11.中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潜逃的,不影响全案的审查起诉P298
12.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两次为限;第一次补充侦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可
以决定不起诉,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起诉。

P282
13.通缉令只在本辖区有效。

P273
14.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从确定身份后开
始计算。

P278
15.三个阶段的补充侦查方式P281
16.审查起诉的内容P292
17.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P299
18.70. 不起诉决定的三种情况:P299
19.刑诉15条第一款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只是刑
法规定不予处罚P300
20.被害人不服检院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径直
向法院起诉P301(自诉案件自诉人对于法院驳回自诉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P385)
21.提起公诉的条件:一是实体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程序条件(犯罪事实、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P302
六、审判程序概述
1.按公开审判原则,审理可以不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P355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P335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当不公开P336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P317
5.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法院不能自诉自判,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
P342
6.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死刑复核案件和最高院受理的一审案件P350
7.独任庭并非只有审判长一人,还有一名书记员P352
8.合议庭的组成方式P352
9.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如果他们自己出庭则自己担任审判长P352
10.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合议庭认为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难以作出决定的,
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P354
11.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拟判处死刑,合议庭重大分歧,检院抗诉的,社会影响重
大的,其他的。

P354
七、一审程序
1.法院庭前审查不能提审被告人,或者与有关证人被害人接触P368
2.86. 庭前审查的内容:(F150和司法解释117)P367
3.被告人用虚假名字,检院起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P368
4.法院庭前审查计入审限P369
5.不在法定理由回避之内的,审判长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P372
6.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未成年人、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不便,言辞非直接决
定作用,其他。

P373
7.我国不采用直接言词证据,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解释141条第二款)P373
8.当庭宣判的法院在5日内送达文书(民诉10日内)P376
9.判决宣告后虽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发现有错误时不得立即改判,而应按以下
方式处理:(1)对于已提出上诉、抗诉的,可以提出认为原判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2)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应待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处理。

P377
10.延期审理的情形以及期限(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恢复审判时不时接着审判,
而是重新从头审判)P378
11.一审审理后的处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判决不负
刑事责任,裁定中止审理。

P377
12.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情形P378
13.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中止审查,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的,法院
裁定应当中止审理P379
14.检院更改指控罪名的情况:法院本应不予支持(司法解释更改指控的罪名,判决有
罪)P378
15.对于判决无罪、免除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如果是在押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即
使此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也应当立即释放)P410
100. 简化审的适用条件:实质条件(认罪答辩和数罪中部分认罪的情形)程序条件(检院和法院合意达成,被告人自愿,书面通知检院被告人以及辩护人)P381
101. 不适用简化的几种情形:P382
102. 被告人认罪但是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简化审(不适用简化审的7种情形)P382
103. 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P383
104.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含义),“既成事实”惯例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另行民事诉讼不受此限。

P384
105.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特点:可调解、可和解、可撤诉、可反诉P387
106. 自诉案件的前两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节,但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和调解P386
107. 自诉案件,一经撤诉,就同一案件事实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P387
108. 反诉的概念和条件:对象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内容是与自诉案件相关的犯罪行为,管辖权要求在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范围,时间在起诉后宣判前。

P387
109.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实体条件(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指控事实无异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程序要件(基层法院,检院和法院合意达成,开庭前送达简易程序决定书)P390
110.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复杂的共同犯罪,无罪辩护,被告人盲聋哑,公诉转自诉,其他案件。

P391
111. 简易程序的特点:基层法院、一审、独任制、范围特定、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程序简化P392
112.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不构成犯罪,应判3年以上有期,否认指控,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其他。

P393
113.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再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也不可以适用)P392
114. 支持公诉原则的例外: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此项又有例外:检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认为有必要出庭的案件,应当派检察人员出庭)P392
八、二审程序
115. 全面审查原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收上诉抗诉范围限制P401
116.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自诉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不在其限)P402
117. 被害人没有上诉权P406
118.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期:一并审理的按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先刑后民的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执行P408
119. 上诉期的障碍处理: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法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P408
120. 二审抗诉的主体和途径:同级检院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院;原审法院将抗诉书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P409
121. 上诉抗诉的效力范围: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效力不及于刑事部分,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效力及于附带民事部分。

P410
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上述司法解释导致:无论是附带民事部分还是刑事部分单独上诉,另一部分(刑事部分或民事部分)均独自生效,不受上诉部分的约束。

理论上分析: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问题。

但司法考试等目前按照司法解释的意见处理。

122. 上诉抗诉的撤回问题:期间内可以多次撤回在上诉或者抗诉,一旦期间届满后,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P410
123. 对于检院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有需要时应当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

P411
124. 二审裁判种类和适用:一是裁定维持原判(事实和法律正确,量刑正当);二是判决变更原审裁判;三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四是裁定中止审理或者终结审理P415
125. 发回重申的情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诉讼程序P415
126. 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违反公开审理规定,违反回避制定,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上诉权,审判组织不合法,其他情形。

P415
127. 二审判决变更原审裁判的两种情形:一是事实没有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改判。

P415
128. 中止审理情形:被告人患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疾病发作,长期患严重疾病P416 129. 终结审理情形:F15条(除第一款外)P416
九、死刑复核程序
详看司法解释274—287
十、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30. 审判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审理对象、提起主体、提起理由、提起期限、审理法院级别、刑罚原则P439
131. 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P442
132. 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原裁判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诉讼程序(没有回避、贪污受贿、徇私舞弊)445
133. 提起再审的主体:法院(原审法院院长和审委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和检院(上级检院和最高检院),一旦提起再审程序就启动了(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只能提起申诉,申诉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需要经过法院和检院的审查后决定)P446
134.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抗诉对象、抗诉权限、审判机关、抗诉期限、抗诉的作用后果P450
135.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抗诉,只能按照再审程序提出P450
136. 再审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二审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审理的、检院抗诉的、可能加重刑罚的、其他的。

P453
137. 再审合议庭组成:原来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原来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138. 再审案件的审级: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或者抗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为终审裁判,不能上诉或者抗诉。

P454
139. 重新审判的期限:3个月内,需要延长的不超过6个月。

P456
140. 新罪漏罪的处理:原则上由原执行机关(一般是监狱)处理,但是逃脱后犯新罪被当场抓获的,由被捕地的公安机关、检院和法院依法处理后,送回原执行机关执行。

P477
十一、执行程序
141. 执行机关: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无罪或者免除刑罚)和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公安机关(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考验期)和未成年管教所(未成年人罪犯)
142.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P463
143. 监外执行的条件: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1年内)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判处有期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且使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P474
144. 不适用监外执行的:可能致于危害社会的、自残获得保外就医的(情节严重还应追究刑事责任)P474
145. 新罪漏罪的处理:服刑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由监狱机关立案侦查;服刑期内逃脱被当成抓获的,有被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P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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