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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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显然不可能是故意,故该案是否适用第 1198 条 第2款存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6200!720 号#!以下
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前,有! 起案 件都与安保责任有关$& 在这些案件中, 如何确定
责任承担者曾引发巨大争议&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然而,!起案件中第三人主观上或为故意,或实施了 犯罪行为,所以该解释的制定者不可能意识到第三 人与安保义务人之间需要区分故意过失, 因立法中 该问题并非争议之焦点&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又规 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将二者结合起来 理解, 区分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就尤为必要, 否则给予安保义务人以优待就缺乏正当性& 因此区 分故意过失并非立法者之本意, 而是逻辑推演的 结果&
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与其主观状态并无 直接联系& 首先,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只可能是 不作为,因其怠于作为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 三人只可能是作为, 此时亦表明二者的行为在性质 上不具有一致性& 其次, 第三人对损害之发生具有 全部的原因力,即使安保义务人不作为,但只要当第 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这一结果就可能发生,故要求第 三人承担最终责任并无不妥& 从行为或原因力角度 看, 第三人介入安保义务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 妥& 最后, 适用该款在追偿权问题上逻辑更加连贯& 总之,该案仍可适用*民法典+第1198 条第2款而 无需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
3+3 因果关系判断 因果关系可分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
关系%加害行为与所发生损害赔偿间的因果关系$前
!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负有保证.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之义务& " 参见!2004#成民终字第2203 号民事判决书& # 参见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2#'61 ?63.
对锁具功能的认识实质上是对被告公司安保义 务内容的识别$该识别可能产生歧义$因为安保义务 的边界较模糊(10)& 该歧义直接影响因果关系的判 断'若认为安保义务与第三人介入行为相关$那么只 需考虑义务人是否违反该义务即可$因果关系无需 特别考虑$如在小区中安装监控%开展巡逻旨在保障 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盗窃而安保义务人 又未采取上述措施$则其构成义务违反而需要承担 责任$因果关系并无障碍"3若认为安保义务与第三
适用于.第三人具有直接原因力的作为侵权+安保 义务人的过失不作为侵权”(16)3观点!认为,在第三 人故意或过失情况下都能适用(9)55!& 不过也有学者
认为,虽然学理上认为第三人应当为故意侵权,但实 践中过失侵权更为普遍(11)& 从实践看,法院也未将 该款之适用限制为第三人故意侵权#& 该案中肇事
人介入行为无关$则需要考察因果关系(11)&9$如餐厅 装修时在防火处理上不合格$但其并非旨在防止爆 炸$故该义务违反与爆炸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
前者损害在安保义务范围$因果关系无需特别考虑$ 因是否考察因果关系不影响对结果的判断$而后者 损害不在该保护范围$损害结果的发生未必是安保 义务违反所致$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事实上$二者都 属于安保义务的违反$也都考察了因果关系& 因此$ 只存在义务违反并不足以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且 对义务违反本身辨识亦不清晰的情形下$对因果关 系的考察就显得尤为必要(12)&
者享有追偿权& 若有追偿权$可否全额追偿, 部分 学者对此讨论并不充分$故有必要展开&
第三$法院判决前后矛盾& 在责任成立层面$法 院考虑了被侵权人的责任能力与年龄$认为其不具 有辨识能力$故对其倾斜保护& 在责任承担层面$法 院又无视被侵权人的责任能力与年龄$认为其对损
收稿日期! 2021 ?04 ?04 作者简介! 温晓之!199&"#$男$四川宜宾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8参见!2018#沪0106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 "8补充责任人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无法被找到或无力承担责任时才需依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8若适用*民法典+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但法院并不认为该案应适用补充责
!"案情简介
88201& 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
一位 11 岁的少年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打开并骑 上公路$与大货车相撞后不治身亡& 其父母认为共 享单车公司!以下称.被告公司/#对其停放在路边 的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单车锁具存在重大隐患$极 易打开$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公 司承担侵权责任!&
第 34 卷第 3 期 2021 年& 月
镇江高专学报 '(u*na-(./01n2can45(-141
6(-73489(73
'u-:! 2021
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
!!!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温晓之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8401120#
摘8要! 安保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考虑义务内容!还需要考虑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该义务内容因第
理论概括为“条件关系+相当性”,其中“条件关系” 采取.若不$则不/之标准3.相当性/采取.通常足以 造成此种损害”之标准(&)24&& 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被
告公司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法规,增加 了其被侵害的风险,为损害之发生创造了条件,因而 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说理上只证明了.条件关 系”,但未证明.相当性”& 即使被告公司锁具存在
第二$该案是否适用补充责任& 有观点认为$虽 然该案存在第三人介入$但安保义务人仍需要承担 按份责任而非补充责任(2) & 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 安保义务人仅需承担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二者 区别在于$补充责任人在履行顺位上享有优待"&
本应适用的补充责任被学者和法院解释为按份责 任#$若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则其是否对肇事
2020 年6 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 司赔偿受害人父母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 应当对其在市场上投放的共享单车尽到管理义务$ 该义务除了确保投放车辆合格以外$还需要保证适 用对象适格& 该案中$被告公司共享单车锁具存在 安全隐患$无法阻却未成年人打开$故存在过错& 但 因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过错$故减轻被告 公司的赔偿责任&
38-
者为责任成立之因果关系$后者为责任范围之因果 关系(1!)194$本文仅讨论前者&
就第三人直接作为与安保义务人不作为结合时 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有观点认为应以相当因果关 系说%可预见规则%危险范围说和替代原则综合判 断(14)229?2!1& 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可预见规则在
判断上具有相似性(15)$而后两种学说并非目前通 说& 目前实务中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一般 社会经验与智力水平为判断标准$只要在通常情况 下存在因果关系即可(6)!0& 王泽鉴将相当因果关系
安保义务可分为两类'安保义务人负有不因自 己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之义务3安保义务人负有防 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之义务(5)224& *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针对没有第三人的情 形$而第2款针对第三人介入的情形(6)290?291& 该案
的损害结果因肇事司机的介入而发生$故该案只能 适用该条第2款之规定& 3+# 义务违反
3 责任证成!义务违反与因果关系
88安保责任之所以独立为特殊侵权责任$并非因
为其在举证责任或归责原则上存在特殊之处$而是 为了指导司法实践(3)$其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即 *民法典+第1165条在构成要件上并无本质区 别(4)353& 一般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包括行为%因果关 系%损害和过错& 就过错而言$安保义务人只可能是 过失$而损害即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二者在责任成 立要件上无需特别留意$故只需讨论行为与因果关 系& 因不作为所生之责任$责任人有作为之义务$故 需探究被告公司所负安保义务之内容& 虽然法院认 为被告公司违反安保义务$但却在判决主文中未使 用安保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 应明确该案适用条款 及安保义务人的安保义务& 3+! 义务类型
缺陷,但以一般社会经验与智力水平判断,该缺陷通 常也并不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风险并非因锁 具而产生, 因此, 该因果关系无法证成& $.4"法律依据之选择
当然,上述讨论均建立在*民法典+第1198 条 第2款之上,但是否当然适用该款还需要进一步分 析!&就该款的适用存在以下!种观点'观点1认
为,仅适用于.第三人故意+安保义务人过失”的情 形,而在双方仅具有过失的情况下,以无意思联络的 数人侵权规则承担按份责任即可"3观点2认为,仅
一方面$是否违反安保义务需结合个案进行判 断3另一方面$即使认为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 但如果义务违反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则 无需承担安保责任& 故在判断责任是否成立时$还 需对上述两方面展开分析&
在个案中义务违反的判断标准'若法律有规定 则依照法律$若没有规定则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若不存在约定则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有观 点认为$可结合行为的危险程度%对义务人的期待可 能性%被害人自我保护可能性等综合判断(&)3233也有
4"损失承担!补充责任与过失相抵
88诚如前述,若该案适用*民法典+第1198 条第2
款之规定,则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然而法院却要求 安保义务人与肇事司机承担按份责任& 另外, 监护 人以及未成年人之过错能否与侵权人过失相抵, 亦 值得反思& 4.!"补充责任与追偿权
观点认为$可考量义务人对危险的控制程度%义务 人是否获益%义务人行业的普遍状况等进行判 断(8)140$(9)529?532& 该案中显然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
与当事人之约定$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对被告公司的 安保义务进行综合判断&
若认为被告公司违反安保义务$即意味着涉案 锁具具有保护他人不被侵害之功能$尤其是未成年 人!& 然而$被告公司上锁之目的$旨在防止他人
未经允许 使 用而影 响其 正常 经 营& 进 言 之$锁 具 并不具有保护他人不被侵害之功能$其缺陷也不 必然使他人陷入被侵权的风险& 只有他人主动打 开锁具并进入特定危险领域$这一风险才会产生$ 但该风险并非锁具本身所造成& 受害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并
非无法意识到自己强开锁具骑车上路潜在的风 险& 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因其强开锁具而造成的损 害$合理性不足&
三人是否介入而不同( 安保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应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从法律规则出发!监护人之过失与侵 权人之过失不得相抵)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未成年人之过失与侵权人之过失亦不得相抵( 关键词! 安保义务)追偿权)过失相抵
中图分类号! R9227&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1008 ?8148"2021#03 ?003& ?05
2"问题的提出
88该案的裁判结果不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
有斟酌之必要'
第一$被告公司是否负有安保义务& 有观点认 为$被告公司因经营共享单车营利$基于风险开启与 报偿理论$故负有安保义务(1) & 但该案中受害人并 没有与该公司缔约的意思$而是希望利用管理漏洞 使用共享单车& 若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安保责任$即 认为被告公司对正当或不正当的使用行为都负有安 保义务$这是否扩大了被告公司的安保义务范围,
任& 另外$有观点认为此处虽适用安保责任的规定$但不能僵化地适用补充责任而应适用按份责任& 参见李磊7 论共享单车平台公司 对低龄骑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7东方法学$2020!1#'1& ?267
3&-
害发生也存在过错$故过失相抵$前后矛盾& 究竟是 肇事者%被告公司与受害人父母共同实施了侵权行 为$进而适用按份责任导致被告公司责任份额减少$ 还是因受害人父母与侵权人之间过失相抵导致被告 公司责任份额减少, 有观点认为$监护人与侵权人 过失可以相抵(2)$该案是否适用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6200!720 号#!以下
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前,有! 起案 件都与安保责任有关$& 在这些案件中, 如何确定
责任承担者曾引发巨大争议&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然而,!起案件中第三人主观上或为故意,或实施了 犯罪行为,所以该解释的制定者不可能意识到第三 人与安保义务人之间需要区分故意过失, 因立法中 该问题并非争议之焦点&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又规 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将二者结合起来 理解, 区分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就尤为必要, 否则给予安保义务人以优待就缺乏正当性& 因此区 分故意过失并非立法者之本意, 而是逻辑推演的 结果&
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与其主观状态并无 直接联系& 首先,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只可能是 不作为,因其怠于作为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 三人只可能是作为, 此时亦表明二者的行为在性质 上不具有一致性& 其次, 第三人对损害之发生具有 全部的原因力,即使安保义务人不作为,但只要当第 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这一结果就可能发生,故要求第 三人承担最终责任并无不妥& 从行为或原因力角度 看, 第三人介入安保义务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 妥& 最后, 适用该款在追偿权问题上逻辑更加连贯& 总之,该案仍可适用*民法典+第1198 条第2款而 无需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
3+3 因果关系判断 因果关系可分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
关系%加害行为与所发生损害赔偿间的因果关系$前
!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负有保证.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之义务& " 参见!2004#成民终字第2203 号民事判决书& # 参见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2#'61 ?63.
对锁具功能的认识实质上是对被告公司安保义 务内容的识别$该识别可能产生歧义$因为安保义务 的边界较模糊(10)& 该歧义直接影响因果关系的判 断'若认为安保义务与第三人介入行为相关$那么只 需考虑义务人是否违反该义务即可$因果关系无需 特别考虑$如在小区中安装监控%开展巡逻旨在保障 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盗窃而安保义务人 又未采取上述措施$则其构成义务违反而需要承担 责任$因果关系并无障碍"3若认为安保义务与第三
适用于.第三人具有直接原因力的作为侵权+安保 义务人的过失不作为侵权”(16)3观点!认为,在第三 人故意或过失情况下都能适用(9)55!& 不过也有学者
认为,虽然学理上认为第三人应当为故意侵权,但实 践中过失侵权更为普遍(11)& 从实践看,法院也未将 该款之适用限制为第三人故意侵权#& 该案中肇事
人介入行为无关$则需要考察因果关系(11)&9$如餐厅 装修时在防火处理上不合格$但其并非旨在防止爆 炸$故该义务违反与爆炸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
前者损害在安保义务范围$因果关系无需特别考虑$ 因是否考察因果关系不影响对结果的判断$而后者 损害不在该保护范围$损害结果的发生未必是安保 义务违反所致$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事实上$二者都 属于安保义务的违反$也都考察了因果关系& 因此$ 只存在义务违反并不足以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且 对义务违反本身辨识亦不清晰的情形下$对因果关 系的考察就显得尤为必要(12)&
者享有追偿权& 若有追偿权$可否全额追偿, 部分 学者对此讨论并不充分$故有必要展开&
第三$法院判决前后矛盾& 在责任成立层面$法 院考虑了被侵权人的责任能力与年龄$认为其不具 有辨识能力$故对其倾斜保护& 在责任承担层面$法 院又无视被侵权人的责任能力与年龄$认为其对损
收稿日期! 2021 ?04 ?04 作者简介! 温晓之!199&"#$男$四川宜宾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8参见!2018#沪0106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 "8补充责任人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无法被找到或无力承担责任时才需依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8若适用*民法典+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但法院并不认为该案应适用补充责
!"案情简介
88201& 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
一位 11 岁的少年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打开并骑 上公路$与大货车相撞后不治身亡& 其父母认为共 享单车公司!以下称.被告公司/#对其停放在路边 的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单车锁具存在重大隐患$极 易打开$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公 司承担侵权责任!&
第 34 卷第 3 期 2021 年& 月
镇江高专学报 '(u*na-(./01n2can45(-141
6(-73489(73
'u-:! 2021
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
!!!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温晓之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8401120#
摘8要! 安保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考虑义务内容!还需要考虑义务违反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该义务内容因第
理论概括为“条件关系+相当性”,其中“条件关系” 采取.若不$则不/之标准3.相当性/采取.通常足以 造成此种损害”之标准(&)24&& 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被
告公司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法规,增加 了其被侵害的风险,为损害之发生创造了条件,因而 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在说理上只证明了.条件关 系”,但未证明.相当性”& 即使被告公司锁具存在
第二$该案是否适用补充责任& 有观点认为$虽 然该案存在第三人介入$但安保义务人仍需要承担 按份责任而非补充责任(2) & 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 安保义务人仅需承担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二者 区别在于$补充责任人在履行顺位上享有优待"&
本应适用的补充责任被学者和法院解释为按份责 任#$若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则其是否对肇事
2020 年6 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 司赔偿受害人父母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 应当对其在市场上投放的共享单车尽到管理义务$ 该义务除了确保投放车辆合格以外$还需要保证适 用对象适格& 该案中$被告公司共享单车锁具存在 安全隐患$无法阻却未成年人打开$故存在过错& 但 因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过错$故减轻被告 公司的赔偿责任&
38-
者为责任成立之因果关系$后者为责任范围之因果 关系(1!)194$本文仅讨论前者&
就第三人直接作为与安保义务人不作为结合时 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有观点认为应以相当因果关 系说%可预见规则%危险范围说和替代原则综合判 断(14)229?2!1& 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可预见规则在
判断上具有相似性(15)$而后两种学说并非目前通 说& 目前实务中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一般 社会经验与智力水平为判断标准$只要在通常情况 下存在因果关系即可(6)!0& 王泽鉴将相当因果关系
安保义务可分为两类'安保义务人负有不因自 己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之义务3安保义务人负有防 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之义务(5)224& *民法典+第1198 条第1 款针对没有第三人的情 形$而第2款针对第三人介入的情形(6)290?291& 该案
的损害结果因肇事司机的介入而发生$故该案只能 适用该条第2款之规定& 3+# 义务违反
3 责任证成!义务违反与因果关系
88安保责任之所以独立为特殊侵权责任$并非因
为其在举证责任或归责原则上存在特殊之处$而是 为了指导司法实践(3)$其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即 *民法典+第1165条在构成要件上并无本质区 别(4)353& 一般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包括行为%因果关 系%损害和过错& 就过错而言$安保义务人只可能是 过失$而损害即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二者在责任成 立要件上无需特别留意$故只需讨论行为与因果关 系& 因不作为所生之责任$责任人有作为之义务$故 需探究被告公司所负安保义务之内容& 虽然法院认 为被告公司违反安保义务$但却在判决主文中未使 用安保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 应明确该案适用条款 及安保义务人的安保义务& 3+! 义务类型
缺陷,但以一般社会经验与智力水平判断,该缺陷通 常也并不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风险并非因锁 具而产生, 因此, 该因果关系无法证成& $.4"法律依据之选择
当然,上述讨论均建立在*民法典+第1198 条 第2款之上,但是否当然适用该款还需要进一步分 析!&就该款的适用存在以下!种观点'观点1认
为,仅适用于.第三人故意+安保义务人过失”的情 形,而在双方仅具有过失的情况下,以无意思联络的 数人侵权规则承担按份责任即可"3观点2认为,仅
一方面$是否违反安保义务需结合个案进行判 断3另一方面$即使认为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 但如果义务违反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则 无需承担安保责任& 故在判断责任是否成立时$还 需对上述两方面展开分析&
在个案中义务违反的判断标准'若法律有规定 则依照法律$若没有规定则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若不存在约定则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有观 点认为$可结合行为的危险程度%对义务人的期待可 能性%被害人自我保护可能性等综合判断(&)3233也有
4"损失承担!补充责任与过失相抵
88诚如前述,若该案适用*民法典+第1198 条第2
款之规定,则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然而法院却要求 安保义务人与肇事司机承担按份责任& 另外, 监护 人以及未成年人之过错能否与侵权人过失相抵, 亦 值得反思& 4.!"补充责任与追偿权
观点认为$可考量义务人对危险的控制程度%义务 人是否获益%义务人行业的普遍状况等进行判 断(8)140$(9)529?532& 该案中显然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
与当事人之约定$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对被告公司的 安保义务进行综合判断&
若认为被告公司违反安保义务$即意味着涉案 锁具具有保护他人不被侵害之功能$尤其是未成年 人!& 然而$被告公司上锁之目的$旨在防止他人
未经允许 使 用而影 响其 正常 经 营& 进 言 之$锁 具 并不具有保护他人不被侵害之功能$其缺陷也不 必然使他人陷入被侵权的风险& 只有他人主动打 开锁具并进入特定危险领域$这一风险才会产生$ 但该风险并非锁具本身所造成& 受害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并
非无法意识到自己强开锁具骑车上路潜在的风 险& 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因其强开锁具而造成的损 害$合理性不足&
三人是否介入而不同( 安保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应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从法律规则出发!监护人之过失与侵 权人之过失不得相抵)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未成年人之过失与侵权人之过失亦不得相抵( 关键词! 安保义务)追偿权)过失相抵
中图分类号! R9227&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1008 ?8148"2021#03 ?003& ?05
2"问题的提出
88该案的裁判结果不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
有斟酌之必要'
第一$被告公司是否负有安保义务& 有观点认 为$被告公司因经营共享单车营利$基于风险开启与 报偿理论$故负有安保义务(1) & 但该案中受害人并 没有与该公司缔约的意思$而是希望利用管理漏洞 使用共享单车& 若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安保责任$即 认为被告公司对正当或不正当的使用行为都负有安 保义务$这是否扩大了被告公司的安保义务范围,
任& 另外$有观点认为此处虽适用安保责任的规定$但不能僵化地适用补充责任而应适用按份责任& 参见李磊7 论共享单车平台公司 对低龄骑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7东方法学$2020!1#'1& ?267
3&-
害发生也存在过错$故过失相抵$前后矛盾& 究竟是 肇事者%被告公司与受害人父母共同实施了侵权行 为$进而适用按份责任导致被告公司责任份额减少$ 还是因受害人父母与侵权人之间过失相抵导致被告 公司责任份额减少, 有观点认为$监护人与侵权人 过失可以相抵(2)$该案是否适用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