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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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
染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发[2007]6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遂宁市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渔业、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广在用机动车船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章在用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检测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在用机动车船凡行驶证、营运证由遂宁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在遂宁市辖区内行驶、营运的,一律纳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