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比受贿轻
行贿罪之刑罚配置研究
地 的具 体 数 额 作 为对 行 贿 罪定 罪 量 刑 的 根 据 之 一 。 ( ) 贿 的时 象 二 行
行贿有主、 被动之 分。有 的公务人员为 了获取贿赂, 不惜利用职 务采取威胁、 恐吓等方式, 以不给贿赂就将采取不利于相对人利益 的 行为来威胁 , 迫使行贿人给予贿赂。有些行贿人本不愿行贿 , 但迫于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较对单位 法律 , 忠于国家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 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公 行贿罪要重 ,还专门强调如果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察, 呈现 出多种类多层次的特征。
一
民犯罪更大。行贿 引发受贿 , 受贿导致读职 , 法律专家称此为衍生腐 的损失, 又会大肆贪污 、 受贿, 为腐败之风推波助斓 。 为加 强对官吏行 贿的惩治, 我国明清 时的法律就把行贿者区分为有禄人和无禄人 , 有
的, 依照行贿罪处罚. 行贿罪的刑罚无论从种类还是从刑罚的幅度考 败 的“ 犯罪链 并且行贿者通过行贿达到升官的 目的后, 。 为弥补行贿 行贿罪刑罚加重情节研 究
.
、
( ) 贿 的数 额 一 行
禄人犯行贿罪减 受钱人一等, 无禄人则减二等, 明显地加重 了对有禄 害性,有必要在立法 中将 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 罪规定为法定从重情
( ) 贿主体谋取利益的正 当与否 四 行 正如前文所一言 , 我国现行刑法应取消行贿犯罪“ 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 的这一要件 。 行贿人给受贿人 以贿赂, 目的是为 自己谋取利益, 而受贿人作为接受贿赂的交换条件 , 需要利用 自已的权力为对行贿人
日本政府规定购物券干股等均视为贿赂
日本政府规定购物券干股等均视为贿赂【编者按】在国务院近日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干部收受购物卡将按现金受贿处理。
本文为是《纪检监察报》驻海外记者站发回的国外涉及公务人员反腐的报道,看看这些国家怎样预防公务人员腐败行为,对于公务人员收受购物卡这一现象又是如何界定和惩处的贿赂与受贿罪主体在日本,所谓贿赂包括“满足需要或欲望的一切利益”,不仅指金钱,购物券(卡)、性服务、接待、干股、承担债务、安排职务、名誉、地位、提供便利等都可以视为贿赂。
日本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务员、原公务员和将成为公务员的人。
公务员的家人虽然没有公务员的身份,但是这个群体接受不当利益的话,可以按同犯的身份以受贿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腐败问题是全球各国在当今时代共同面对的严峻课题,但日本却是一个治理腐败比较成功的国家。
长期以来,日本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备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拥有一支比较清廉、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反腐败法律体系缜密全面日本政府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等都给予了比较优厚的待遇,这样一来,一方面使得公务员过上了相对优越的生活,同时也减少了公务员因经济原因参与腐败活动的几率。
此外,日本的反腐败法律体系比较缜密、全面:《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公务员的一般行为准则,对公务员日常行为包括兼职和离职后再就业等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此外,日本政府还针对公务员执掌公权力的工作特性,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这一专门的廉政法规。
例如,该法中规定,副科长级别以上职员,只要有5000日元以上馈赠情况发生,就必须及时上报。
同时,日本刑法典中还设立了反贪污贿赂罪专章,并先后进行过13次修正,已经较为完善。
接受金钱购物券均视为贿赂日本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务员、原公务员和将成为公务员的人。
公务员的家人虽然没有公务员的身份,但是这个群体接受不当利益的话,可以按同犯的身份以受贿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论文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法律条文进行分类对比分析,对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法配置的现状的进行总结,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完善建议1 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的现状及问题1.1 刑罚类型及其适用的现状及问题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类型,涉及自由刑、生命刑和财产刑。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6组: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贪污贿赂罪的生命刑即死刑仅仅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自由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其中,有期徒刑适用范围最广,适用于所有的罪名;拘役适用于除第1组之外的其他罪名;无期徒刑适用于前3组犯罪。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适用于第4组合第5组罪名,没收财产适用于第3组和第4组。
在适用范围上,该两种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都比较狭窄;在适用方式上,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和单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和可以并处。
我们看到,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首先,我国贪污贿赂罪仍保留了死刑,不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资格刑的规定仅限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规定存在空白。
第三,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措施。
第四,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处罚,没收财产也只适用于4个罪名。
1.2 刑罚配置结构的现状及问题为了清晰的体现我国贪污贿赂罪中各个罪名之间的刑罚配置结构关系,现在将污贿赂罪中各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加以对比:各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加以对比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结构上有重罪过重、轻罪过轻的两极化倾向。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相比较之下,其他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仅仅为7年有期徒刑,罪名之间的法定刑出现了两极化的趋势。
另外,我国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做了区别对待,而且两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受贿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行贿罪最高只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具体对策建议
贿赂犯罪如今已成为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打击贿赂犯罪中的受贿罪更成为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我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受贿罪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历来为司法机关所重视,但是对于与受贿罪对合出现的行贿行为处理的却不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受贿罪的数量更少,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瓶颈,使反腐败工作起不到最佳的效果,因此,为了适应加大惩处力度进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一反腐工作的新趋势,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应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
一、行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时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当然行贿还包括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目前行贿罪大量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跑官买官向上级领导行贿;向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为进行走私、制假等寻求“保护伞”;为争取工程项目而层层行贿;以“回扣”的形式进行行贿,推销产品;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向司法办案人员行贿等。
从行贿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行贿罪从广义的角度看具有以下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行贿罪首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进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腐蚀广大干部;第二、从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中行贿的存在,导致了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很自然地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臵,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第三、由于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因而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第四、在贿赂案件中除了一部分索贿案件外,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从社会因果关系上分析,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
当前行贿犯罪行为处罚存在的问题及防止对策
依据 ,任何犯罪行为 的认定必须有相应 的证 据支撑 ,
《 刑法》第六十 四条 明确规定 了对犯罪分子违法 否 则将违背程 序的公正价 值和侵犯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我 “ 所得 的一切财物 , 当予 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 应 对被 益 。 国刑诉法第 四十六 条明确 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 害人 的合法财产 , 当及 时返还 , 违禁 品和供犯 罪 述 , 应 对 没有其 他证据 的 , 不能认定被 告人有 罪和处 以刑 所 用 的本 人财 物 , 当予 以没收 。 应 因此 , 对行贿 罪 而 罚 。 行贿犯罪 “ ” 一对一 ” 的特点 和犯 罪对 合性 的特殊 言, 适用 “ 追缴财产 ” 是无可争议 的 , 但对 “ 罪分子 违 关 系 , 犯 导致 行贿犯罪证 据的收集更 加 困难 , 这也 是行
的放纵 。虽然 多数 贿赂案 件是 因行 贿人被 查处而 案 法》 的规定 可以运用 豁免规则对行 贿人作 出减轻或者
发, 使行贿人成 为 “ 第一证 据 ” 而突破受贿 犯罪 , 进 但 免除处罚 。 理论上讲 , 从 侦查部 门对行贿 罪作 出立 案 在 侦查 过程 中部 分侦查部 门对行贿犯 罪 的社 会危 害 决定 时 , 真正进 入以追究刑事责任为 目的的刑事 才算 认识 不足 , 受制 于“ 重打击 受贿 、 打击行贿 ” 轻 的传统 诉讼 程序 , 才意味着行 贿人开始被 迫诉 。 此前行贿 在 理念 , 对追究行贿 人 的刑事 责任缺乏 主动性 , 存在有 人 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可依 上述规定从 宽处 理。 然 案不立 、 久侦不结 、 侦结不诉等 问题 , 特别是为取得证 而 , 侦查机关 在实践 中为获取行贿人 的证词 , 不管行
据而与行贿人进行 “ 辩诉交易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行 贿人 是在追诉 前还是追诉 后 ,只要 如实供述 行贿事 ,
浅谈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常见问题
1被 告 人 某 甲受 贿 人 民 币 5 . : 3 4万元 , 自首 , 退 缴 全 部 赃 款 , 后 并 法 院 对 其 减 轻 处 罚 . 其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年 , 处 没 收 个 人 财 产 两 对 万元 : 例 2 被 告 人 某 乙 受 贿 人 民 币 5 . 案 : 38元 , A首 , 退 缴 全 后 并 部 赃 款 , 院对 其 从 轻 处 罚 , 其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年 , 处 没 收 法 对 并 个 人 财 产 两 万 元 。案 例 1和案 例 2的 犯 罪 情 节 几 乎 一 样 , 在 自 但 首 情 节 方 面 存 在 差 异 , 例 1的 自首 情 节 表 达 为 “ 告 人 主 动 向 案 被 检察 院 反 贪 污 贿 赂 局 交 代 了其 收受 贿 赂 的 事 实 ” 就 此 论 述 来看 , , 应该 将 其 视 为 主 动 投 案 : 例 2表 述 为 “ 告 在 受 到 检 察 机 关 传 案 被 唤 时 即 如 实供 述 了 自己 的犯 罪 事 实 ” 应 该 将 其 视 为 被 动 投 案 。 , 笔 者认 为法院在 量刑 的时候 考虑 “ 动投 案 自首” “ 动投 案 自 主 与 被 首 ” 区 别 是 非 常 正 确 的 。 且 案 例 1和 案 例 2从 仅 仅 从 个 案 的 的 而 角度 来 看 处 罚 也 是 非 常 恰 当 的 ,但 是 从 同 案 同罚 的角 度 来 看 , 两
M ai a k .T nen i g Pr c s .Da t u h Pub ih n r — tn W s i he Se t c n o e s rmo t ls i g C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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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
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
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
论贪污贿赂罪的量刑研究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
论贪污贿赂罪的量刑研究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作者:杜庆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纵观世界东西方刑法的发展历史,整体上刑法的改革正朝着文明、人道方向发展,刑罚也是由由严酷到轻缓。
就实质性而言,轻刑化的思想和刑法的谦抑性是一致的,也可以说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表现。
对贪污贿赂罪量刑在现实背景下分析研究,对在理论界和司法界范围内理性地认识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谦抑性轻刑化基金项目:2011年度临沂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编号:2011SKL019。
作者简介:杜庆贵,临沂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86-02一、刑法谦抑性基本内涵自上世纪中叶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对刑法谦抑主义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在刑法理念上逐步改变了把刑法当做支配和统治的工具,只是把它当做究尽其他手段而不得已使用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法的本质机能能是规制行为的,但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已把自由保障机能视为核心的内容。
刑法对处理犯罪问题是有效的,严酷的刑罚也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但其作用决不是无限的。
刑法不是根除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要从社会中消灭犯罪,是整个社会系统面临的共同课题,刑法在其中仅起到有限的部分作用。
从基本语义出发,谦抑具有谦让(谦和)、抑制的含义。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谦抑性具有以下三个含义: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
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如果像上面那样认为刑法具有补充性的性质,那么,发动刑法的情况自然是不完整的……。
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尊重性。
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的处罚。
我国刑法学家陈光良认为“所谓谦抑是指消减、压缩、减少,与膨胧、扩大、滥用是反义词,所谓的刑法谦抑就是指要对刑罚加以严格限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探析
介绍贿咯罪行为隹定由薪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次修改与以往相比是对介绍贿赂罪在法定刑上增添了拘役这个刑种。
从广义上说精赂犯罪可以分为三大类型:行赌、介绍贿赂、受贿。
学界和理论界讨论最多的是行魅和受前这两种形式,而对于介绍贿赂这种形式讨论的比较少,相当部分学者甚至建议废除这个罪名。
原因是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磐行为的定性存在许多缺陷,一些学者对传统观点也进行了改良,但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所有的缺陷。
难道是介绍贿赂罪存在固有的缺陷,巳经到了不得不废除的境地了吗?但是,从此次刑法修正案来看,国家仍然保留了这个罪名。
本文基于保留这个罪名的基砒上,对介绍贿赂罪的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以期解决上述缺陷。
一、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传统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在这种情形下,介绍人主要是寻找受贿对象,并极力劝说其接受对方的贿赂。
一种是介绍受贿,即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请托,瞽其寻找可能的行藉对象。
介绍人在其中沟遹联系,甚至传递财物。
二、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所带来的缺陷(一)介绍贿赂罪难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区分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介绍贿赂罪有别于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
“介绍贿赂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受贿故意的前提下,才从中牵线搭桥、居间介绍的。
如果他人本来就没有行贿或受贿的故意,是在行为人极力劝说.诱导的情况下,才产生行贿或受贿故意的,则行为人构成行贿或受贿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比较容易区分,但是介绍购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犯却比较难以区分。
学界和理论界为了区分介绍贿赂零与行精、受精的帮助犯提出了多种标准,笔者举其中一例进行分析:有的学者认为,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的帮助犯需要从构成要件上出发。
贪污贿赂案件轻刑化问题研究
贪污贿赂案件轻刑化问题研究[摘要]当前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较多地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问题。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原因,也有司法原因,还有社会干扰因素等。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从法律上严格掌握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二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建议权;三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力度。
[关键词]贪污贿赂;轻刑化;定罪量刑社会公众对刑事审判的理解,最直观的就是看判决结果,也就是判断量刑是否准确。
量刑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行关系;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得以发挥,进而为刑罚目的的实现奠定不可缺少的基础。
量刑的偏差或者失当,会导致当事人的不满和对立,甚至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和动摇,对刑罚的目的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
贪污贿赂案件的判决结果偏轻的问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
笔者对当前我国贪污犯罪案件的量刑问题进行了浅要研究。
一、当前贪贿案件定罪量刑特点与社会影响(一)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的幅度逐渐加大目前对贪污贿赂案件,只要有法定的从宽情节,一些司法机关毫不吝啬地将该情节的从宽作用最大化。
如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律减轻处罚,甚至可以直减到最低刑处罚,最后适用缓刑了结。
此外,对具有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情节的,尽量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
有的被告人法定的量刑情节实在靠不上,司法也往往以“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赃物”等理由予以大幅度地从宽量刑。
以至于目前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判处10年左右有期徒刑的情况非常普遍。
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未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擅自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对贪污受贿数十万元,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犯罪分子,仅因犯罪时间较短、归案后坦白交代就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①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规定一个法定减轻情节只能作降低一档量刑,量刑减轻幅度过大的情况才逐渐得以改善。
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我国贪污腐败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许多官员在工作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
为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同时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调整。
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
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我国重受贿轻行贿现象的反思
社 会 的和谐 发展 与进 当利 益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1)61O0 10 . 9(000 .8.2 0 会更 加保 险一 些 。社会 的风 气 ,短期 内 固然 是不 可能 完全 改变
的。 但是 , 如果 一再地 纵 容行贿 者 , 宽对行 贿罪 的处 罚 , 易加 放 容
中图 分类 号: 9 3 C1
“ 受贿 轻行 贿” 象 重 现
一
、
从 20 年 的一个 案例 说起 。 07 国家药监 局 原局长 郑筱 萸利 用
自己担任 国家 药监局 原局长 的职 务便利 , 先后 非法收 受 8 家制 药 深人 们对行 贿现 象 的容 忍和认 同 , 从而 助长社会 上 找关系 , 送礼 企 业单 位 负责人 给予 的款物 , 为其谋 取利 益 , 中最 大 的一笔贿 办事 的不 良风气 。 其 当行贿 变成 越来越 多的人 的一 种生 活 习惯 , 如 赂 金额 高达 2 0 9 万元 , 郑筱萸 于 20 年 6 依法被 判处死 刑 、 07 月 剥 何有 效遏 制行 贿罪 的发 生就 成为 我 国刑 法理 论和 实务 界共 同面 夺 政 治权利 终 身。 身为 国家药 监局 原局 长 ,郑筱 萸收 受 巨额贿 临的 严峻 问题 。作 为一名 学法 者, 笔者 认为 , 人们 在 自己 的正 当
类似 的案 例还 有很 多 , 比如 阜 阳中 院腐败 案 、 南胡星 受贿 击 的 思想 。 云 笔者 并不 否认 有一些 行贿 者是被 迫无 奈而行 贿 , 但实
巨额 的行 贿 者 , 但往 往都 是受贿 者 受到 了应有 的法 律制 裁 , 而那 种“ 受害 者” 份的行贿 者 , 身 更多的 时候反而是 用各种 各样 的手段 些 行贿 者却没 有 受到 该有 的惩罚 。 当然 , 非所 有行贿 者都 没有 来诱 惑受贿 者 , 并 引诱 受 贿者走 上犯 罪的道 路 , 为一个贿 赂 行为 成 所 人们 应 该认识 到行 贿罪 的社 会危 害性 并不 亚于 受 到法 律 的制 裁 , 也存 在不 少行贿 者受 到 了一定 刑罚 的案例 但 的发起 者 。 以, 是, 总体而 言 , 贿者 所受 到的刑 罚与 受贿 者相 比是 明显过 轻 。 行 不 可否认 , 国 目前在 查处贿 赂案件 时 ,重 受贿 、 行贿 ” 我 “ 轻 的现 象 工 作人 员 , 能普 遍感 受到对 行贿 犯罪 的 处罚不 力 。 都 二 、重 受贿轻 行贿 ” 象的不 合理 “ 现
浅析当前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偏失
的地 位 。
点 出发 , 以认 为行 贿行 为是 受贿 罪产 生 的原 始根 源 。在 刑法 理论 可
上, 行贿 罪与 受贿 罪属 于对 象犯 , 在通 常情 况 下 , 贿 方与 受 贿方 的行 行
为 均成 立犯 罪 。在 实践 中 , 贿 与受 贿 是 对 向 性行 为 , 贿 行 为 引 发 行 行
( ) 犯 罪心 理 学 角度 讲 , 贿 者 大 多 为 领 导 干 部 等 掌握 一 二 从 受
问题应 该标 本兼 治 , 顾一 头 的 做法 是 不 能 从 根本 上 解 决 问 题 的 , 只 可 以说这 种重 打击 受贿 而轻 打 击 行贿 的现 实 正 是 目前 打击 贿 赂 犯罪 斗 争 形势 严重 的深 层次 原 因之 一 。 因此 除 了对 少 数 被索 贿 而 行 贿 免予 处 罚外 , 在严惩 受贿 罪 的 同 时 , 要 加 大 对行 贿 罪 的惩 处 力 度 。只有 更
这 样双 管齐 下 , 能从 根本 上遏 制住 贿赂犯 罪 。 才
一
贿 轻 行 贿 。香 港 的《 止 贿 赂 条 例 》 定 对 行 贿 受 贿 授 受 同 科 , 防 规 就
对 对 惩 治 贿 赂 起 到 了很 好 的 效 果 。在 香 港 , 一 娱 乐 周 刊 记 者 为 有 了进 入 《 0 6 电影 拍 摄 现 场 拍 照 , 给 门 卫 3 0元 港 币 , 果 被 判 24 ) ) 塞 0 结
利 于保 护 党 和 国家 的干 部 。 因此 重受 贿 轻 行贿 是 很 不合 理 的 。 ( ) 贿与受贿, 一 行 两者 是 一 种 对 象关 系 , 即受 贿 人 与 行 贿 人 虽
受贿罪量刑标准(2023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量刑标准(2023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实施的犯罪。
它的本质或者说其要害在于“权钱交易”。
因而具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双重属性,在当前推行廉政、惩治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更是成为我国刑法的打击重点之一【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侵占公共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9号)第一条,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的量刑,除了索贿的从重处罚外。
其余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量刑格】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二)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如何解读贪官刑期
随着司法程序的推进,十八大以后落马的官员也进入了审判的高峰期。
4月7日,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宣判,他因受贿1132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受贿千万获刑15年,这一判决再度引发公众议论,有人质疑判决太轻。
其实同受贿1324万元兼具滥用职权情节的廖少华的16年有期徒刑相比,季建业的判决并不轻。
再如倪发科受贿1296万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身,被判17年有期徒刑。
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被判15年。
然而公众争议也非空穴来风,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原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相比之下,王素毅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全部追缴。
而季建业判决报道表述中则为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
两者判决的差距之大难免引发争议。
贪官刑期如何认定自然也成了公众最关心的问题。
一般贪官的罪名都逃不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基本相同,都是以10万元作为一个分水岭:按照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犯滥用职权罪,则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人犯数罪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比如在廖少华案中,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罪名的认定并无太大争议,各个罪名的刑期也规定明确,但贪官的受贿数额间的差距已非立法时所能想象的。
广东省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受贿6100万元,是量刑分水岭10万元的610倍。
法院量刑不仅看受贿的数额,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情节是否特别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重大等。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2016年4月反腐败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中国刑法在贿赂腐败犯罪中的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为理解2015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额外的指引。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1)扩展了贿赂财物的范围以涵盖无形的财产性利益;(2)规定了在为他人提供利益之事后收受财物依旧被认定为贿赂;(3)重新明确并提高了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且对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适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与(4)明确了自首及获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要求。
背景这份标题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并自发布日起生效。
科文顿为该司法解释提供了英文翻译,并整理了该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重点刑法条文。
将贿赂的外延扩展至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中国刑法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商业交易对手“财物”以换取不正当利益属犯罪行为。
1该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2“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3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里,“财产性利益”被首次提出,并做出具体的定义,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贿赂犯罪。
4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则正式将该概念的1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第12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3同上。
4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摘要受贿的定罪标准直接地影响到了我国政府机关惩治行政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刑法效果。
从1952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的旧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的新刑法、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至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对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经历一系列变更,通过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有关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逐步形成了数额、情节二元理论,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受贿罪定刑的具体量刑数额,建立并形成了我国当前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推动了近年来我国政府机关对受贿违法犯罪的法制建设进程。
关键词:受贿罪;"数额+情节"的二元理论;定罪量刑标准目录一、我国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现状 (3)(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独立 (3)(二)缺乏具体数额的可操作性 (3)二、对我国现行受贿罪定罪标准的思考 (4)(一)规定过高的金额是对某些贿赂的放纵 (4)(二)非数额贿赂不具有入罪功能 (4)(三)情节不具有单独入罪的功能 (5)(四)提高定罪数额与贿赂犯罪的立法趋势相悖 (5)三、我国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之完善 (6)(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应予以独立 (6)(二)确立数额、情节二元标准模式 (7)(三)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情节相对独立定罪的立法模式 (8)(四)推行差异性的区域定罪标准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一、我国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现状(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独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于收受贿赂行为并未单独以受贿罪论,而是统一根据1952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明朝犯罪用刑的主要特点口诀
明朝犯罪用刑的主要特点口诀
明朝的刑罚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明朝在定罪量刑上采取“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原则,具体表现为:
1. 对于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等有违伦常礼教的犯罪,明律的处罚比唐律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
2. 对于政治性犯罪、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明律的处罚比唐律明显加重,即“重其所重”。
在具体用刑方面,明朝也有自己的特点。
例如,对于监守自盗,明律规定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就处斩刑;而唐律规定监守自盗三十匹才处绞刑。
可以看出,明律对监守自盗的处罚明显重于唐律。
另外,明朝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镇压也相对较重。
对于“谋反”和“大逆”罪,明律不仅不问情节就将犯罪者本人凌迟处死,而且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废,一律处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历史学家。
2022年受贿罪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
2022年受贿罪量刑标准和⽴案标准定罪量刑是刑法的关键问题,如果国家⼯作⼈员收受他⼈财物,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受贿罪,具体的量刑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
那么,受贿罪量刑标准和⽴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贿罪量刑标准和⽴案标准⼀、个⼈犯罪: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为⼈的刑罚。
1、个⼈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个⼈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个⼈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段狡猾恶劣;⾏为⼈既贪赃⼜枉法;受贿⾏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参与、⽀持其他犯罪活动:订⽴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情节较轻,⼀般是指为他⼈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功表现等。
【个⼈受贿⽴案标准】受贿罪⽴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个⼈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因受贿⾏为⽽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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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周 责 任 编 辑 华 中版 面 设 计 建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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