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性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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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陈雨欣,生于2000年,本科(成都理工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性问题探究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 陈雨欣

摘要:同人作品是一种依靠现有作品中的特定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一种文学作品形式,在早期只出现于某些小圈之内。随着网络时代的进步同人作品也出现了大发展,且越来越多的同人作品投入商业运作,同人小说的著作权合法性问题引发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善审查认定制度,推动同人作品的合法性进程,借此引导这一创作形式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同人作品;商业化;侵权认定;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5-0103-0001

同人文化在国内的兴起是由日本传入,早期以动漫文化为主。早期许多同人作品是以商业漫画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后来信息网络的发展,创作门槛更加大众化,同人作品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的人物再创作,产生出的情节与原作无关的文学或美术作品。所以同人作品并不是原创作品而是衍生作品,且随着同人文化的快速发展和同人作品创作形式的不断增多,将同人作品的范围仅限于文学和美术作品,已经明显不符合现阶段对同人作品形式的界定。国内最早出版的一本同人研究理论书籍《同人的世界:对一种网络小众文化的研究》,将同人作品定义为[1]“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之产物”,这一定义基本符合目前同人作品的基本特征,但目前同人作品的发展已不仅仅体现于“同好者”这一层面,一些作品的版权方为推广其原作品,自己创作并推广同人作品并用于商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同人作品的合法性,原著作者对此的反应不尽相同,有作者认为此类作品明显侵犯其原著的著作权[2],也有作者认为这种情况对于扩大原著知名度裨益很大,因此并不反对。同人作品最初的设定是因个人爱好而进行的创作,并非商用。但根据目前同人文化的发展现状,同人作品的概念其实已经超出个人爱好的范畴。所以,探讨同人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性十分必要。

一、同人作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现状探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以概括形式对作品进行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构成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独创性、可被人感知的外在表达、智力成果这

三个条件。同人作品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需要从作品定义的上述三个条件来予以分析。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即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极为抽象的概念,总体来说应包含两层含义(独立性和创造性)。在认定同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并不需要考虑作品的新颖性、艺术价值或审美价值以及付出的劳动,所以有些同人作品虽然满足了作为艺术作品所具有艺术价值的要求,但不满足作为著作权法定义上的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如Cosplay 作品。这是同人作品中最重要的版权界定的依据。

二、同人作品在知识产权中的现存问题首先,如何界定改编作品是否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是不是改编作品,首先要保持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其次要具有独创性。同人作品面临的改编权的侵权认定的首要困境就在于,同人作品对原作品元素的使用,是否既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又体现出其改编者的独创性表达。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有关改编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尚未明确,直接导致作品改编权的定位和范围界定无法明确。故要区分同人作品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区分其本身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是目前认定同人作品是否构成改编作品的关键和难点。

其次,侵权认定方法单一但同人作品形式较为多样。我国目前在审理同人作品侵权案件时,采取判断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的一般方法,即“三步检验法”。著作权法体系的建立基础是文字作品,而同人作品的作品形式多样。因为同人作品的作品形式的多样,且有些同人作品同时涵盖了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作品形式,在认定跨作品形式的改编行为时,传统的文字作品的侵权认定方法就难以完全契合。

三、针对同人作品侵权认定困境的突破与解决方法

想要突破同人作品改编权侵权认定的困境,首先需要对同人作品的各种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但如上文所述,同人作品除第3条规定的作品形式外,还出现了部分目前无法完全进行划分的作品形式[3],且根据同人作品的“不限主题、不限形式、不限脑洞”的创作特点来看,将来不排除会出现更新类型的作品形式,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对同人作品的作品形式进行明确,根据作品所表现出的特点予以分类后,对后续各种形式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的界定将更明晰。

其次,我国不仅需要对目前新出现的同人作品的各种客体形式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外,还需要对不同形式的作品明确其改编行为的独创性标准。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同人作品侵权案件中,针对不同形式的作品类型进行不同的认定分析,突破一直以来适用的文字作品标准审理案件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充分考虑同人作品所具有的特点,根据其所具有的作品形式特征对《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作出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各类情形案件的共性,审理时有差别地适用改编权侵权认定的标准。

参考文献

[1]王峥.同人的世界:对一种网络小众文化的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3.

[2]卢佳佳.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4.

[3]巢玉龙.纯艺术品侵犯改编权认定之困境及其突破[J].科技与法律,2016(3):53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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