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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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30
•【字号】黔安〔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
通知
黔安〔2019〕8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6号)、《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职责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矿、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农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管执法、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等职能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机关及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
(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工作要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市(州)级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县级及以下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每半年听取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的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全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部署安排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下同)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三)各级行业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能源、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教育、司法、卫生健康、体育、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粮食、供销、邮政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负有安全监管支持保障职能的组织、宣传、机构编制、财政、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措施办法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根据安全生产阶段性特点,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情况进行巡查、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对发现的企业安全隐患、行业监管缺陷、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足等进行书面督办、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工作部署和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明确安全生产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考核办法、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考核企业与考核政府及部门相结合,全过程监督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单位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属地安全生产规划部署。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要点),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明确相关单位责任。

(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季节特点,发挥多部门协同优势,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安全生产执法中遇到的复杂、重大、突出、难点问题。

(五)督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整改。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掌握现状及趋势,提
出对策措施。

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等工作。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督促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广泛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贵州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业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委托,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会同纪委监委查清相关人员责任,督促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一)实行安全生产风险会商研判机制。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部门分析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确定重点监管任务,提出对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为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决策提供依据。

(二)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对各地区、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部署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每半年通报1次,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2月结束前10天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报送半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三)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

对经举报且查实的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书。

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暂时停产和局部停产等强制措施,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时限、负责领导、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反馈。

(四)实行突出问题函告约谈机制。

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增幅较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虽经挂牌督办但逾期未整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致函,要求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安全警示,督促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五)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抄报移送机制。

与同级纪委监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履职情况工作信息抄报制度,凡是重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治、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一律抄报移送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提请追究相应责任。

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监督检查结果抄报同级纪委监委及组织部门备案。

建立行政与刑事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失职渎职和其他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是统筹推进安全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综合监管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要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定期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的重大问题,定期会商研判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协调推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断提质增效。

(二)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的责任区分,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所承担的安委会办职责,统筹做好安委办相关工作和综合监管工作;要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和支持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牵头部门作用,统筹协调做好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技术指导、监管执法、安全许可等各项工作,重点预防系统性安全风险,支持和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牵头落实上级明确的重大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安委会作用,组织和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全面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支持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支持和保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开展。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重配齐配强综合监管干部队伍,加强综合监管干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综合监管干部统筹协调能力和政策法规水平,推动综合监管工作质量逐步提升。

各级纪委监委要依法查处综合监管工作中发现移送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不支持、不配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树立综合监管工作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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