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规定》第一次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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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直接引用《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号)对长期停航船舶的定义,与该《办法》保持一致。
7
公司管理
温州海事局
第四条第七项,因《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中已能自动生成,为减少公司工作量,建议修改为:“航运公司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海事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报送体系运行重大事项”。
采纳
2
公司管理
温州海事局
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浙江辖区已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报告安全管理信息的活动。
不采纳
原来的表述更为准确。
3
公司管理
温州海事局
第四条第一项建议修改为:体系内重大人事或机构变动,包括公司最高领导层、指定人员、岸基相关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等,及体系内管理部门的新增、重组、合并、撤销等情况变更
9
公司管理
台州海事局
第五条建议改为:航运公司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原则上通过海事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报送。
不采纳
信息报告通过平台和纸面报送两条路径都应该存在,方便相对人。
6
公司管理
温州海事局
第四条第六项,该项未充分考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船舶连续停航时间超过9个月的,应当将安全管理证书交回审核发证机构,待船舶复航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审核。”建议修改为:“船舶连续停航超过30天的,应当向停航水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并向所属审核发证机构报告。”
不采纳
原表述已经较为准确和简练。同时考虑到在近年来的实施过程中分支局审核管理人员提出公司最高领导层已包含指定人员,为避免操作过程中的误解,同时强调指定人员的重要性,修改为:公司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包括公司最高领导层(含指定人员)、岸基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门以及主要管理人等情况变更;
4
公司管理
温州海事局
《浙江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规定》第一次征集意见情况表
序号
业务类别
反馈单位
(部门)
所提意见
采纳
情况
备注(不采纳请说明理由)
1公Biblioteka 管理舟山海事局修改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6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因此,应明确公司体系内船舶发生“重大险情”的报告要求。建议将《规定》第四条第(5)项修改为“公司体系内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滞留或行政处罚情况;”
不采纳
信息报告通过平台和纸面报送两条路径都应该存在,方便相对人。
8
公司管理
台州海事局
第四条第一项建议修改为:公司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变动,包括公司最高领导层、岸基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门以及主要管理人等变动
不采纳
原表述已经较为准确和简练。同时考虑到在近年来的实施过程中分支局审核管理人员提出公司最高领导层已包含指定人员,为避免操作过程中的误解,同时强调指定人员的重要性,修改为:公司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包括公司最高领导层(含指定人员)、岸基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门以及主要管理人等情况变更;
第四条第三项建议修改为:公司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包括体系内新增船舶或退出船舶,以及新增船舶种类或减少船舶种类
采纳
5
公司管理
温州海事局
第四条第五项建议修改为:公司体系内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滞留或行政处罚情况
不采纳
根据6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发生重大险情才需报告,故不予采纳。但增加“重大险情”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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