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途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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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的情形

1. 劳动者原因: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连续待聘满六个月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用工单位原因:

(1)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2)用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务派遣单位原因:

(1)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2)劳务派遣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的通知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告知其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2. 用工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告知其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四、劳务派遣合同终止后的手续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

2. 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共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总之,劳务派遣中途终止合同是劳务派遣关系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在合同终止过程中,双方应遵循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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