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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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
化业务相关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拓宽参与主体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设置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四)具备健全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体系,涵盖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发行销售、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流程;
(五)资产管理经验丰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业务相关监管要求。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
本所可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指引第二条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本所向符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出具无异议函。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所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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