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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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介绍
(2016年QS取证交流)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理解】本条明确了制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目的:指导和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制定依据:
①《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四号)
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重新修订)。
③《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检验。
【理解】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具体定义。
做好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保和自行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应尽义务,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工作内容,应按照TSG 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这基础上由法定检验机构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
条文明确了依据《定检规》进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范围应是《特设法》、《条例》规定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
【理解】首次检验的性质、范围和时机:
首检时机和要求,即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定检规》的规定要求实施首检。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在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
(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理解】本条是关于按照《定检规》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规定;明确了首检的起重机械的范围和要求;同时也明确了。
1.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即《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
《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起重机械的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注: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起重机械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共9类25种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验。
2.首检的起重机械的性质,即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者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
规定范围,即附件A目录中的起重机械,共5类11种。
3.在附件B中的起重机械,共7类11种。
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当满足下列要求时,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
①按照TSG Q7016—2016要求实施过监督检验的;
②按照TSG Q7015—2016要求实施过首次检验的;
③定期检验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
第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理解】本条是关于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和首检性能试验中载荷试验的规定。
条文明确规定了9类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
而对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因考虑到2007年辽宁铁岭“4.18”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从加强检验检测和监管的角度出发,将其定期检验周期定为每年1次。
条文注1中规定了定期检验日期的计算基准(起点),其根本目的是加强设备监管。
下次检验日期由两各因素决定:时间计算基准(起点)和周期。
第五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C)。
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注2)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3)的检验。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同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2: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3: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理解】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的规定。
具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本条明确了检验项目包括吊具、轨道和附属装置,不包括索具:
1.条文注2对吊具的定义和属性进行了明确和举例,按照本条的规定,吊具是连接重物与承载挠性件的中间环节,规则中所指吊具均是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
要注意与GB/T6974.1-2008标准中“固定吊具”、“可分吊具”含义不同。
2. 条文注3对索具进行了定义和举例,索具不在检验项目内,按照《规定》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索具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3.关于“附属装置”:不作为单独设备进行注册登记,不单独出具报告。
作为定检一个项目,具体的细化要求可由检验机构制定检验方案来确定。
在接受报检时应了解设备是否有“附属装置”,以便提前制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细化项目、要求、方法、判定准则以及对应的记录格式)。
第六条使用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责。
【理解】本条是关于《定检规》的执行对象和相应责任承担的规定。
条文规定执行《定检规》的对象是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同时明确了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TSG 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维保和自检,并保证其工作质量。
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负责(《条例》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条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理解】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提出首次检验和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时限的规定。
1.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由产权单位在使用前申请首次检验。
检验机构应该按照第三条的要求予以识别申请检验的设备是否适用首次检验。
2.条文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上一周期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的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这是《条例》规定的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得到认真落实。
3.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八条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见附件D)。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E),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
申请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四)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五)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4: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应当在其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整机滚装形式出厂”。
【理解】本条是关于检验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报检接口规定,厘清了报检环节双方责任范围
1.检验机构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报检申请受理资料明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申请单位申报资料不满足要求的,应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这是对检验机构工作作风和能力的规定。
3.检验机构原有的业务规定,应不低于本条要求,否则应按照这个本条要求进行修订。
4.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 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产品技术文件,对照要求主要核查产品随机文件是否齐全、完整。
同时通过对这些文件的核查,一方面有利于检验员掌握首检起重机械的概况,并在这基础上再对文件的符合性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完整的产品技术文件也是使用单位今后开展对起重机械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的需要。
②提供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主要是反映首检的起重机械是否经过国家制造许可(制造单位许可)或者产品型式试验许可。
制造单位许可是按照产品型号(指机型)、规格(指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
产品型式试验许可在这里主要指的是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许可,其型式试验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
③对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如安装钢丝绳电动葫芦,则施工单位应具有轻小型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
这主要核查施工单位有无超范围安装和施工前是否经过行政许可。
第九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附件C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理解】本条是关于检验前,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的规定。
检验机构对起重机械实施检验之前,使用单位应该积极组织对受检设备开展自检工作。
对于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存在问题和缺陷,应尽快安排维保和修理;做到发现早、处理快,使受检设备处于良好的准用状态。
同时,自检、维保、修理的内容和结果应以记录文件或由取得起重机械维修资质的单位出具证明的形式提供相关材料并存档。
此外,要求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这也是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和重要环节。
这些记录文件、证明等材料是反映起重机械状况的原始文件,是起重机械本身安全性能的证明。
第十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六)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七)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八)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九)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理解】本条是关于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检验工作之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规定。
条文中的十项内容清晰地表明了检验机构实施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的一些准备工作。
其中包括:
资料准备:主要是为了让检验员通过对受检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的检查,了解和掌握其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并作出相应判定。
实物现场准备:主要是对受检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关键部位的清理(如门式起重机主梁与支腿的连接部位、主要受力构件的对接焊缝处等),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如对滑轮的磨损情况在目测检验难以判定时,则需要拆卸进一步检验),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如拆除露天工作起重机的防雨罩,检查制动器部件等);通过这些准备工作,以便于检验员更好地实施现场检验,准确、完整地得出检验结论。
检验辅助器材准备: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提供登高梯子或液压升降作业平台等登高工具(按照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中3.1条的定义,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同时,使用单位还应提供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准备辅助器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这些器材也是使用单位日常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必备器材。
试验载荷准备:对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使用单位应提供受检起重机械相应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的试验载荷(如额定载荷试验、1.1P的动载试验和1.25P的静载试验)。
现场检验条件和安全措施确认:受检起重机械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检验要求,检验区域内不会因使用单位生产或物品、设施摆放而影响正常检验,同时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从而保证检验独立性。
对于特殊项目检测,如射线检测时,应设置隔离区和安全标志,以防止人员误入而导致辐射。
对于在有防爆要求的场合检验时,应确认区域内爆炸介质浓度状况,以保证现场检验安全和使用单位生产安全,该条款规定如能进一步明确就更好了,例如江苏省院目前规定“防爆起重机检验现场,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应当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因为仅仅规定低于下限,但在临界值附近依然危险。
此外,条文还规定使用单位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为检验工作的开展提供安全保障。
【难点】“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要识别这些规定,如电梯检规中是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
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理解】本条是关于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检验的技术准备规定。
1.检验机构应依据《定检规》制订一套完整的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开展起重机械检验工作;并经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一般通过发布文件的形式,确定作业指导书的实施日期(如江苏省特检院的
2.2版《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目的是规范作业行为,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通过这些检验技术手段,以便于更全面、完整地反映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受检单位可据此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2.检验程序包括业务处理流程,以及现场检验流程,现场流程可以明确检验项目顺序,以达到最佳的检验效率,另有些项目顺序是有硬性要求的,例如静刚度测量应在静载试验之后。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业务流程图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检验机构负责人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
位说明原因。
【理解】本条是关于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安全保障以及有关终止检验的规定。
现场检验时,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现场安全监护,这是使用单位应尽的义务。
只有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才能使使用单位更多的了解和掌握受检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同时保证检验工作的安全有序展开,避免因生产与检验之间发生冲突而出现意外情况。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规定,并按要求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以防止人员受到个体伤害。
有些管理水平较高的使用单位还在检验前对检验人员进行视频安全教育和培训,其目的也是为了使检验人员较全面地了解和熟悉检验现场状况和安全注意事项,从而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安全帽安全鞋检验人员对使用单位现场检验准备工作的确认目的,主要为了检验人员的安全和按作业指导书内容、项目检验的程序性、完整性。
不因准备工作不完备而导致现场检验无法开展,否则应终止检验,同时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具体原因(如“未提供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的试验载荷,故终止检验”)。
对于终止检验的,检验机构还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进行行政监管。
【难点】“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的识别与安全确认。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检验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
对有防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
要求。
【理解】本条是关于检验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的依法检定和在特殊场合使用时的选型规定。
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
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检验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如列入强制检定范围的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粘贴分类标识并标明检定有效期,以便检验员进行辨识,防止误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对于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如溶解乙炔气车间、制氢车间、电解铝车间等),应充分考虑所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与现场环境要求的符合性。
如在有防爆要求的场合检验时,应先确定爆炸介质、区域划定及防爆等级等要素,再选择合适的检验设备,从而确保检验和生产安全。
【重点】易燃、易爆等场所检验时,环境的有效监控是重点
第十四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
【理解】本条是关于检验记录(原始记录)编制和填写的基本规定。
检验机构应按照《定检规》的要求编制检验原始记录。
通常情况下,根据不同品种(类型)的起重机械分别编制检验原始记录。
如江苏省特检院2.2版《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中的《普通桥架型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门座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等。
同时,为了规范和提高检验原始记录填写的准确性、一致性,还应制定相应的填写规则,以指导日常检验工作。
按照本条文的规定:检验原始记录的填写,对于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如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20 MΩ,零线重复接地电阻:2.8Ω等);对于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如“大车轨道压板固定松动”,“起重机上总电源无失压保护功能”,“应急断电开关未能切断起重机动力电源”等);对于需要另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如主梁、悬臂的挠度值可用图示法表示);对于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检验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的,应以“无此项”表示(如取物装置为抓斗的起重机,则原始记录中相关“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的检验项目应以“无此项”表示);此外,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