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网络实施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网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4.04.02
•【字号】虹府[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
生产工作网络实施意见的通知
(虹府〔2004〕1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网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网络的实施意见安全生产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开创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现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级网络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成立虹口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1.执法部门。
(1)区安全生产监察局,为区政府直属机构。
按市安监局的统一要求和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2)具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能的部门(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区卫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民防办公室、公安虹口分局)在职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查和专项整治。
2.区政府各部门和区直属单位。
区政府各部门和区直属单位是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要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从业人员教育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负责本系统的计划、组织和协调,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3.各街道(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充分发挥社区属地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对区域内无主管部门和非公经济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生产经营的安全。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童建龄副区长任主任,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局长宋伟华为副主任,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副局长李选民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贯彻实施国家及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研究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3.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按照专项工作的要求,协调安监、公安、建委、技监、卫生、房管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检查落实情况;
5.编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的职责。
1.安全生产执法部门。
(1)区安全生产监察局。
主要职责:代表区政府依据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本区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查处职工伤亡事故。
(2)公安虹口分局。
①防火监督处。
主要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②交巡警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对本区内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③治安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管理和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准购证的管理、依法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查处。
(3)区卫生局。
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危害进行预防、控制。
(4)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整治和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管理。
(5)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对本区在建工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建筑物拆除施工、平改坡施工以及其他需要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7)区民防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内的城市化学应急救援任务,快速处置突发性的化学事故,减少化学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待市政府对该项职能明确后,再作相应调整)
2.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单位。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在本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比例,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和企业升级的条件;
(2)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进、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
(4)组织对本系统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对本系统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3.各街道(镇)。
各街道(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镇政府镇长)担任,分
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街道(镇)的综治办、城管科、社会科、经济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和该地区的派出所、工商所、房地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企业、居委会代表组成,负责本街道(镇)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本街道(镇)地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与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按要求报送工作报告;
(3)与本街道(镇)地域内的无主管部门和非公经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监督其具体落实;
(4)加强和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的力量。
确保本街道(镇)从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5)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街道(镇)准预算;
(6)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传达、布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和任务。
4.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
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在业务上接受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和街道(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1)掌握本街道(镇)地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特别是无主管部门、非公经济企业及从事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单位的情况和危险源的状况,并建档立册,实施分级监控;
(2)对辖区内重点监控、无主管部门、非公经济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督促企业整改,并做好详细记录;
(3)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整改隐患,有重大危险,需作进一步处理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情况,应迅速向相关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报告;
(4)在街道(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抓好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的建立
和运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考核制度。
1.继续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此带动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逐级落实。
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按下列原则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1)直属企业和资产控股企业;
(2)行政主管企业;
(3)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其中,(1)与(2)为考核责任,列入部门年终考核目标;(3)为工作责任,列入督查范围,不列入年终目标考核。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按安全生产目标要求,确定本部门和地区的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控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部署和布置本部门和
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3.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今年起,按照市政府下达给本区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分解下达给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
三、科学管理,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对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此项制度将逐步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推广。
(二)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
1.为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制度。
凡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经核实后,每件奖励30-50元,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另行重奖。
2.根据我区实际,今年先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和非法使用、制造特种设备(“土锅炉”)等范围内实行。
3.为确保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的实施,区财政拨出专款,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的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
上半年将在建筑施工企业、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别是“五小”企业强化主要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员安全承诺制,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下半年再逐步在其他企业推广。
(四)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的安全专项整治。
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需加强联合检查和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落实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要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不断加大检查力度,巩固业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都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做到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规范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六)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中介服务机构要为中小企业安全技术、评价、咨询、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
同时要进一步增强自律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能力,提高中介服务效能。
(七)探索有效监管与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
针对小企业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意识淡薄的现状,在小企业年检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参与,联手对小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告知,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对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
(一)依法规范行政。
各执法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严密的执法
程序和规章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不断规范行政行为。
(二)依法监察。
区监察委员会继续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行政效能监察分级监察范围。
由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和有关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不作为、作为不当,或因推诿、拖延等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或重大后果的,将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定期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弘扬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事迹,对典型的重大责任事故予以曝光,进一步增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