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价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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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规定》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1 查看次数:129 次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4年10月14日

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工程,应编制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条各县区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数额为准)以上的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单体工程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在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进行审查备案。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

(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

(三)最高投标限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九条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日进行公布。招标人应于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分为政策性备案和技术性备案。现阶段实行政策性备案。政策性备案主要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对清单量和综合单价组价以及材料预算价格逐项审查,资料中存在的其它纰漏及错误由招标人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最高投标限价是否由具有自行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的公章、资质印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师、造价员)的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

(三)工程量清单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计价依据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最高投标限价的计费程序、取费标准、计价表格式是否符合省、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最高投标限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第三章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3日内向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时间超过投标截止日的,应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第十五条若招标人和投标人,无法就异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三)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二)投诉书提交的时间超过公示期的。

(三)投诉书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

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第二十条投诉处理中需要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复核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如复核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在±3%范围内的,原最高投标限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提出异议人承担;误差在±3%范围外的,应以复核确认的最高投标限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编制单位承担。经复核确认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次复核。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

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核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并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招标人未按相关文件的规定设立最高投标限价的。

(二)未按照相关工程计价文件的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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