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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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07
•【字号】汕府[2003]136号
•【施行日期】2003.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
(汕府〔2003〕136号)
为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市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林区中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的戒严区域为: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石风景区管理局所辖的山地、林地。
二、森林防火的戒严期为:
(一)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后各三天);
(二)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后各三天)。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进入戒严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倡文明扫墓,严禁携带香烛、纸钱、鞭炮等易燃品进山,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人员及随驾车辆必须服从现场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三)机动车辆在戒严区内禁止清理油污杂物,严防失火。
四、戒严区域所在地的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加强火源管制,严格检查,实行严看、严守、严卡。
五、戒严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主要入山路口和群众进山活动频繁的地方,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依法实施检查。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林业、公安等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市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30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