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老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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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老所设计规范
篇一: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第2.0.3条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1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第2.0.5条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2.0.8条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第2.0.9条走道净宽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0条楼梯段净宽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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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1条门口净宽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
第3.0.1条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3.0.2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第3.0.3条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
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第3.0.4条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第4章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第4.1.2条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第4.1.3条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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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第4.1.4条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 出入口
第4.2.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第4.2.2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第4.2.3条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第4.2.4条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第4.2.5条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第4.2.6条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 过厅和过道
第4.3.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和空间。

4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第4.3.2条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第4.3.3条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第4.3.4条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第4.4.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第4.4.2条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第4.4.3条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第4.4.4条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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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第4.4.5条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

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第4.4.6条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 居室
第4.5.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第4.5.2条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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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面积不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不宜小于3.00m。

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第4.5.3条老人院、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3.30m。

4.6 厨房
第4.6.1条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第4.6.2条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第4.6.3条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m2。

第4.6.4条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m-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
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第4.6.5条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

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4.7 卫生间
第4.7.1条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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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第4.7.2条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

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第4.7.3条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第4.7.4条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第4.7.5条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

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第4.7.6条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第4.7.7条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Π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第4.7.8条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

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第4.7.9条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 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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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条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第4.8.2条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第4.8.3条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

顶层阳台应设雨篷。

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第4.8.4条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 门窗
篇二:养老院设计标准
沪建建(2000)第0047号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 总则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
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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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等养老设施。

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

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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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

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
二、三级 3个等级。

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40m2;二级:?3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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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5m2。

注: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

4 总平面设计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

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

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

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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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

5 用房及面积标准
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
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 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
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
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
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

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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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
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

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 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5.0.5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
面积不得低于8m2。

表5.0.5 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 一级7.0 二级6.0 三级5.0
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厨房不应小于5m 2,卫生间
不应小于4m2 。

5.0.7 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
级设施附有卫
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 ,应配置卫生洁具。

5.0.8 卧室应设置壁柜。

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5.0.8的规
定。

表5.0.8 储藏面积(m2) 一级?0.6
二级?0.5
三级?0.4
5.0.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 厨房:50床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 0.40,0.50m2/床计;
2 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
0.50,0.60m2/ 床计,乙类按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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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m2/床计;
3 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m2;
4 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m2,乙类不小于20m2;
5 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m2,乙类不小于30m2。

5.0.10 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类别使用人数设备洗脸盆坐便器小便斗(槽) 淋浴器甲类男?15?18?18?20 女?12?15?15
乙类男?12?15?15?18
女?10?12?15
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2,
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床。

其中康健室(房),甲类
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
0.60m2/床。

6 性能标准
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

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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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级防火门。

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

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

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

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7 使用标准
7.1 主要出入口
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

台阶踏步宽为 380,400mm,高宜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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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道宽度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坡,
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 过厅、走道
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

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

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 楼梯、坡道、电梯
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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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4步。

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

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

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

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

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

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

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

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

7.4 交通标识
7.4.1 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

7.4.2 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

7.4.3 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7.4.4 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

7.4.5 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

7.5 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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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

7.5.2 卧室内的布置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

7.5.3 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2 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3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小于1.05m。

7.6 卫生间
7.6.1 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6.2 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

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

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

7.6.3 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40m 宽的坐台。

7.7 阳台、平台
7.7.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7.7.2 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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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
深。

7.7.4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
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5 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

篇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2章术语
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
第4章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出入口
4.3 过厅和过道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4.5 居室
4.6 厨房
4.7 卫生间
4.8 阳台
4. 9门窗
4.10室内装修
第5章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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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第2.0.3条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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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第2.0.5条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2.0.8条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第2.0.9条走道净宽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0条楼梯段净宽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1条门口净宽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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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
第3.0.1条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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