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信部无[1999]4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5.18

【实施日期】1999.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部无〔19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加强对无线电台和执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修改后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发布。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2年3月发布的《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障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站)的法定凭证。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的制式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方可投入使用。但信息产业部规定不需领取电台执照者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