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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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信部无[1999]4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5.18
【实施日期】1999.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部无〔199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加强对无线电台和执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修改后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发布。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2年3月发布的《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保障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站)的法定凭证。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的制式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方可投入使用。但信息产业部规定不需领取电台执照者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