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及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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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及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5.16
•【字号】甘价法调[2007]120号
•【施行日期】2007.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及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7]120号)
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局部分价格行政审批事项于5月8日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受理。
为做好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工作,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价格行政审批工作特点,我局制定了《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和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现印发执行。
请各处室单位及我局派驻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分工职责贯彻落实。
附件:1、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
2、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省物价局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省政府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工作,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受理价格行政审批项目
1.行政许可项目
(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3)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
2.非行政许可项目
(1)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审批;
(2)食盐价格审批;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
(4)《收费许可证》办理。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价格审批项目所需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正。
初审合格的及时移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督办催办受理事项。
(四)反馈办理结果。
(五)答复价格政策咨询。
(六)对价格举报和信访按有关规定介绍到检查分局或局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一)审核受理
对不属于我局进驻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人员应当即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应进行申请的相关地点和具体办事机构。
对属于我局进驻政务大厅的价格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价格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非价格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可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依法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
工作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退回申请材料,应请申请人在《申请材料退还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时,如遇到政策界限不清楚等问题,可联系相关业务处工作人员解决。
不得多头受理。
凡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的价格审批项目,局办公室和其它处室不得重复受理。
(二)移交
工作人员于次日9:00前将受理或申请材料登记造册后,转交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材料传递和送达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办公室当日应提出分办意见。
(三)督办
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受理人就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工作制度和政务大厅的时限要求,及时提醒、督促承办业务处,沟通办理情况,掌握办理进度,直至办结。
(四)反馈
承办业务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事项,并交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将正式文件交申请人。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进驻政务大厅是政府转变工作职能、推行阳光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价格部门服务社会、宣传部门形象的重要手段。
此项工作由纪检组长吴以荣总负责,价格法规与调控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和单位具体实施。
(二)各业务处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进驻政务大厅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转变职能、服务社会的重要措施。
(三)进驻大厅的工作人员要服从政务大厅的统一领导,服从安排。
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掌握办事程序,及时准确办理应办事项。
对政策规定不清楚的,要及时与主管人员联系办理。
接待申请人要热情礼貌,耐心周到。
要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相关业务处对政务大厅受理的审批事项要积极办理,按期办结,及时回复,不得无故拖延。
对进入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所需资料、联系电话等要分别整理成宣传册,印制后供申请人取用。
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办事须知
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
申办范围: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
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的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受理时间:
每年集中受理两次,为3月1日-3月20日,8月1日-8月20日。
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申请表一致的近期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彩色、黑白均可)。
注:2、4项需审验原件。
承诺期限:
省物价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审批机关(省物价局或国家发改委)自接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因特殊原因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说明:
此项审批事项相关政策要求和申请材料示样请登陆甘肃价格网查询。
申请材料须参照示样申报。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
审批权限: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和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受理时间:
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具体为3月1日-3月20日,8月1日-8月20日。
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的,须提供工商预核准相关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自有房产需提供房屋产权证,非自有房产需提供租赁合同,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的须提供协议;
5、价格评估相关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包括: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从业人员职称证明,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关系证明;
7、申请书;
8、组织章程;
9、有关管理制度;
10、利润表;
11、资产负债表;
12、近三年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注:1-6项需审验原件。
申请丙级机构资质不需提供10-12项材料。
承诺期限:
省物价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审批机关(省物价局或国家发改委)自接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因特殊原因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说明:
此项审批事项相关政策要求和申请材料示样请登陆甘肃价格网查询。
申请材料须参照示样申报。
三、行政机关收费标准审批
办理程序:
申请-初审-受理-成本监审-调查论证-审核-批准-送达
申办材料:
(一)收费项目名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收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执行日期、收费收入解缴方式、收费期限、预计年度收费金额或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增减额以及收费单位的性质、人员、经费来源状况和财务管理体制等;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三)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四)有关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
(五)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对等原则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交有关资料;
(六)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承诺期限: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食盐价格审批
办理程序:
申请-初审-受理-成本监审-调查论证-审核-批准-送达
申办材料:
1、现行价格和申请调整的价格,调价幅度;
2、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成本核算资料和相关账簿、文件及其他条件;
4、调整价格的执行时间。
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
办理程序:
申请-初审-受理-成本监审-现场勘验-审核-批准-送达
审批权限:
中央在甘单位、驻甘部队、省属企事业单位及省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但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管价格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工商注册登记级别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申办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批文;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及各种建设项目收费票据复印件和企业负担缴费登记卡;
4、征(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批文及房屋开发区红线图;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图(连同文字说明)及单位设计平面图;
6、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7、房屋拆迁合同或协议;
8、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审机构出具的成本价格审核评估报告;
9、其他资料。
承诺期限: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收费许可证》办理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申办材料:
1、《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应逐项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2、申请单位职能设置依据和经费来源情况的材料,包括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3、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央及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注:除第1项资料需提供原件外,其他各项可提供复印件)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工本费6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