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主数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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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数据管理细则
第5部分:会计科目主数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避公司会计科目数据重复申请、信息维护不完整、提报缺少标准等数据标准化问题,对会计科目数据重要信息进行规范,实现会计科目主数据在各个业务和核算流程、各个应用系统中的唯一、共享、集成,提高数据统计、分析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科目主数据的管理范围包括表内通用类和表外涉及到的专属类。
第三条会计科目主数据的管理内容包括科目层主数据和公司代码层主数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境内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境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具体制度。
第二章主数据质量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集团财务部”)应严格按照《集团主数据标准》牵头组织会计科目主数据维护,各类数据主责部门应对所辖会计科目主数据质量负责。
第六条会计科目主数据值域制定时,凡有国家标准应参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应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应参照集团制定的企业级标准,以保证会计科目主数
据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会计科目主数据值域修订时,会计科目主数据管理员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行业标准或企业级制度及时在主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更新,同时与下游已引用该类主数据的系统对接人线下沟通更新方案,保证会计科目主数据信息的一致性,从而提高会计科目主数据的质量。
第三章主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会计科目主数据分类及管控方式。
会计科目类分为表内通用类和表外涉及到的专属类,总账科目类型包括资产负债类X、现金账户C、营业外收支N、初级成本或收入P和次级成本S,科目组包括现金类CASH、银行类BANK、一般总账类GL、物料类MAT、损益类PL、统驭类RECN和表外类TZ。
各类会计科目主数据值域详情参考《集团主数据标准》。
各类会计科目主数据发生变更时,由各单位相关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意见,经评估确认后在源头系统发起新增申请、变更修改,通过接口或线下分发至下游业务系统,同时各业务系统应对引用了该类值域的主数据进行修改。
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统一核算要求进行新增,或各二级单位按需核算提报,由二级单位线上或线下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新增申请,经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集团公司相关企业财务部门征求意见,经评估确认后可发起新增。
(一)主数据管理系统
会计科目层主数据管理,根据管理要求会计科目主数据的新增和变更由各二级单位财务主数据申请岗在主数据管理系统中维护,经财务主数据审核岗审核通过后,由主数据管理系统推送到财务管理系统,按需分发至各业务系统。
(二)财务管理系统
会计科目主数据维护,按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核算需要扩展或变更会计科目层主数据到相关的二级单位公司代码。
第九条引用会计科目主数据应用流程。
会计科目主数据分新增和变更两种情况,各业务系统和各集成自建表在引用相关会计科目主数据时需按照主数据标准直接引用;当会计科目主数据发生合并、拆分时需由数据主责部门建立线下对照表,并辅助各单位进行历史数据处理。
第四章主数据应用管理
第十条会计科目科目层主数据按需分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将各单位的需求同步扩展公司代码层主数据。
第十一条各类会计科目主数据均在源头系统进行变更操作,禁止通过各级业务系统对会计科目类主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当会计科目主数据新增和变更(停用、合并、拆分)时,各单位对应业务系统应按照会计科目主数据标准,在两周内完成数据应用系统的贯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主数据管理细则第1部分:总则》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财务部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