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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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执行日期:2004-11-26

于2004年11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2004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和经济发展状况、工作任务大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考虑民族成分;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应当避免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或推后进行,但提前或推后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进行安排,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无收益的可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支出,乡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监督,采取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听取工作汇报

和受理村民的申诉、检举、控告、纠正违法行为等方式,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县级、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部署、指导水行政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

(六)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为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八)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对本届村民委员会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包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组织进行审查或者审计,并公布审查或审计的结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至9人组成,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1人主持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送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委托书和其他材料,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法;

(六)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并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依照法律、法规拟定选举大会具体选举办法;

(八)做好选举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时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在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下派到农村的干部和各类人员自愿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选民登记,并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迁入本村且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选民登记;对户口迁出本村、死亡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注销登记。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被确诊为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或者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的,可在选举日1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调查核实,并在选举日10日前做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予以纠正。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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