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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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市政工程)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暂采用现行高程系统(待全市域高程系统统一后采用国家高程系统)。
第1.0.6条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Ⅶ度设防。
第二章城市交通
2.1 城市道路
第2.1.1条城市道路分类
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2条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
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2.道路网密度:(分区列表)
快速路为0.4~0.6(km/km2),主干路为0.8~1.2(km/km2),次干路为1.2~2.0(km/km2),支路为3~4(km/km2)。
三个分区道路网密度分别宜为:第一分区12~16 km/km2;第二分区7~10 km/km2;第三分区6~9 km/km2。
3.工业区(点)内的道路网的密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其主要道
路(除通过该区域的城市主要干道外)不应超过25米,次要道路不超过12~16米。
工业区(点)内道路边原则上不规划绿化带,不设大广场。
第2.1.3条城市道路横断面布置
1.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
各类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一般按表2.1.3.1的规定确定。
表2.1.3.1 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
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
(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见附录一)
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2.1.
3.2的规定确定。
表2.1.3.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3.路缘带宽度可按表2.1.3.3的规定确定。
表2.1.3.3 路缘带宽度
注:支路可不设路缘带,但应保证0.25m的侧向净宽。
4.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市支路、居住区内的道路、自行车专用路共同组成。
非机动车道可以和人行道合建,设置时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合建单侧总宽度不得小于5.5米。
5.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2.1.3.5的规定确定。
表2.1.3.5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
注:在旧城区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6. 单侧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2.5米,人行道最小宽度可按表2.1.3.6的规定确定。
人行交通需成为一个连续的、有层次的系统,相
交的城市道路人行道间必须相互连接贯通,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8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
表2.1.3.6 人行道最小宽度
第2.1.4条道路绿化
1.40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两侧应控制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带(防护绿地或街头绿地),结合道路两侧建设项目临街集中绿地形成公共开敞空间。
2.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侧的规划绿化带(防护绿地除外)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详见附录四)。
3.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3.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
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域,使水体、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的整体。
第2.1.5条当旧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
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
2.2 城市桥梁、隧道
第2.2.1条与道路走向一致的跨河桥、跨线桥、下穿隧道等,桥梁中线与河道、铁路、道路等中心线交角一般应为90°,特殊情况下夹角不得小于45°。
各种桥梁的平面布局应与城市规划道路平顺连接,有利于行车及行人安全。
第2.2.2条跨河桥在不通航河流上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水位控制桥下净空;在通航河流上的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规定,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辆交通发生矛盾时,应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跨线桥、下穿隧道净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建筑接近限界》(GB146.2-83)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中的有关规定。
第2.2.3条跨河(线)桥梁、隧道横断面型式应与连接的城市规划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第2.2.4条桥梁造型应清晰、简洁、美观,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2.2.5条在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桥梁设计应充分考虑市政管线的敷设位置及保护措施。
2.3 交通工程
第2.3.1条道路平面交叉
1. 规划宽度为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在平面交叉口的进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
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自交叉口外侧平缘石半径端点处起),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
2.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见附录二)。
第2.3.2条道路立体交叉
1. 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均应采用立体交叉。
2.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
立交用地的预留应统筹考虑近远期实施的需求。
3. 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80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30米。
4.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住宅区时,其边缘与既有住宅建筑水平间距L<10米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10≤L<20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第2.3.3条人行立交
1. 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且该道路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 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平均间距宜在400~800米之间;
3.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4.人行天桥和地道净空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2.3.4条机动车出入口
1.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
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
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
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2. 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25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3.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2.3.
4.1的规定。
表2.3.4.1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距离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4. 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5. 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6. 两侧分隔带(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
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7.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少于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
8. 加油站、加气站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2.3.5条公共交通
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公交专用道。
2.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主干路及以上道路设置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站台可设置在两侧分车带上或人行道侧,并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 3.1.2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第3.1.3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
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第3.1.4条地下空间形态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第3.1.5条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第3.1.6条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3.1.7条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3.1.8条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
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3.1.9条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
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3.1.10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3.2 地下轨道交通
第3.2.1条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的关系。
第3.2.2条规划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12.5米,轨道车站两侧各20米为快速轨道禁建线范围,在轨道地面区间禁建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悬挂物;在轨道地下区间禁建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下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空间连接通道除外)。
规划地下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50米,轨道车站两侧各60米(地面站)或70米(地下站)为地铁建设控制线,涉及规划地铁建设控制线内的项目,其相关技术要求须征得市地铁办的书面意见。
在轨道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单位须与市地铁办进行协调,取得控制性协调意见并执行后方可建设。
城市地下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见附录三。
第 3.2.3条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第 3.2.4条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
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梯(坡)道。
第 3.2.5条地下轨道宜结合周边地块情况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物业开发,以提高快速轨道交通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达到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
3.3 地下街
第3.3.1条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人行地道、人防设施、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第 3.3.2条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5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3.3.3条当地下街含有地下公共停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第3.3.4条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
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3.4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第3.4.1条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第3.4.2条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地跨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 3.4.3条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
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
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第 3.4.4条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
第3.4.5条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市政管线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
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第4.1.2条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
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第4.1.3条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
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
1米以下。
第4.1.4条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
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第4.1.5条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第4.1.6条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4.1.7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4.2 给水工程
第4.2.1条给水系统应为多水源、多泵站形式,根据城市用地布局、人口规模、地形地质等情况实现分区供水,给水干线间应设置连通管。
第4.2.2条给水管线采用地下敷设,道路下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得小于300毫米。
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毫米。
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消防栓宜按地下式设置。
第4.2.3条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的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得大于DN400毫米。
第4.2.4条管径不大于DN400毫米的配水管一般应建在人行道下,DN600毫米及以上的输水管一般应建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
第4.2.5条道路下同时建设一条输水管和一条配水管时,输水管和配水管宜分开双侧布置。
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一般应布置一条输水管和两条配水管。
第 4.2.6条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地下式设置。
在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水表井,若临路设置且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水表井须设置在地面以下。
建筑外墙面上的给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水表应隐蔽设置,不能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景观。
4.3 排水工程
第4.3.1条本市中心城区域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4.3.2条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取值,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400毫米。
第4.3.3条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第4.3.4条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5米的防护绿带。
第4.3.5条污水处理应根据城市排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采用适度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应加以利用。
第4.3.6条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污水)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并在排出口前,设置水质中有害物质在线
监测装置。
第4.3.7条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流进行实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污水管道内。
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就地排放。
在有条件的排水户内部宜设置雨水贮存池。
雨水贮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规划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大于5米。
第4.3.8条在设计道路、广场、绿地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
车道及人行道的面层和基层等根据地质情况按可透水性结构设计,并设置相应的收集、处理、储蓄、利用等系统。
第4.3.9条雨水排放采用就近排入规划排洪河道的原则,雨水出水管可穿越河岸侧规划绿地。
4.4 电力工程
第4.4.1条城市供电应采用多源环路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4.4.2条在城市副中心和三环路以内, 现有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在城市特别地区,所有电力线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经方案论证后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500kV变电站送出至三环路以内的首座220kV变电站的输电线路可采用架空设置。
三环路以外、外环路以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同座500kV变电站送出至中心城内不同220kV变电站的输电线路应采用不同路径的电力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