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2.31
•【字号】琼人社发〔2017〕363号
•【施行日期】2017.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
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363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利息及滞纳金的收取,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按规定不收滞纳金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月利率为年利率除
以12)计收利息。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收利息。
三、加收的滞纳金超出补缴本金数额部分,不予收取。
四、按上述规定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