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版权文档, 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
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0
【摘要】各设区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65-6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12号
2.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1号
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
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苏药监规〔2021〕1号4.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5号)5.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无锡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锡防办发[2009]3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09.05.04
【实施日期】200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锡防办发〔2009〕32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各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一)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直接关系到战时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关系到重要经济目标、政治目标的安全防护。
市、市(县)区两级人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
原则,加强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检查监督。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摘要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效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防护设备(指钢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四)防电磁脉冲设备和设施;(五)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化、生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全国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二)指导各地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三)对各地上报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进行整理、分析。
第六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管理办法;(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销售合同管理,做好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四)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基础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相关制度;(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发布工作流程;(六)不断改进和提高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发布质量和水平.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是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信息价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二)按规定将销售合同备案,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订立本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对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二、管理标准1. 设备采购1.1. 在采购人防工程设备时,各部门应严格依照公司规定的采购流程进行操作。
1.2. 采购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设备的性能指标、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
1.3. 采购设备的型号、数量、规格等应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统筹规划,确保设备的完善性和适用性。
2. 设备验收2.1. 采购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设备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2.2.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质量、性能指标、功能正常性等,确保所收到的设备符合采购合同中的要求。
2.3. 验收合格的设备应适时入库,并做好设备记录和存档工作。
3. 设备清理与维护3.1. 设备管理部门应订立设备清理和维护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3.2. 设备的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清理过程中应严禁使用损坏设备的液体清洗剂。
3.3. 设备的维护工作应依照设备供应商供给的维护手册和要求进行,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适时处理设备故障。
4. 设备使用4.1. 各部门在使用人防工程设备时,应严格依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操作。
4.2. 设备操作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4.3.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觉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刻停止使用,并适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4.4. 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适时处理设备使用中显现的问题。
5. 设备报废与更新5.1. 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人防工程设备的使用情形,对已经损坏或技术性能不能充足要求的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5.2. 设备报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5.3. 设备管理部门应依据公司的进展需要和设备的技术要求,提前做好设备更新计划,确保设备的适时更新和升级。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为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防空办公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受理笫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后、开工前向人防服务窗口或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窗口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对技术交底、质量控制部位核查、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一次性提出申请,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申请单》。
第三条窗口受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应该当即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二、施工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人防工程开工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通过资料查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决定是否受理。
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日内组织监督交底,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交底)》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二)人防工程施工至六个质量控制部位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组织核查,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核查)》;(三)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派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主体结构验收,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主体结构验收)》;(四)人防工程竣工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派员参加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当即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锡防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锡防办发〔2007〕13号)各市(县)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生产厂家:为规范和切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人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若遇有问题以及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望及时与我办沟通联系。
附件: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OO七年二月一日附件: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站)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负责全市范围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三)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四)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六)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苏防规[ 2013]1号
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 2013]1号各省辖市民防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防局:为进一步加强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民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江苏省民防局2013年7月11日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确保民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销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防护设备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当为本省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并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
第四条省民防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二)负责定点企业资格申请的审查;(三)负责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四)负责定点企业的年检;(五)负责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的制订和发布;(六)完成国家人防办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设区市民防(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二)负责定点企业资格申请的初审;(三)负责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的检查;(四)负责防护设备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销售合同的备案检查;(五)负责防护设备维护保养的监管;(六)完成省民防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完整)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
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五条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
第六条为扶持培育优质企业,确保重点工程的综合防护效能,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资质备案后,可跨省销售。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八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综合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二)人员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证书.2、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二级以上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三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安全风险和具体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第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其功能和可靠性。
第五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第七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八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设施的故障和问题。
第九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使用中的故障和问题应当及时报修,维修过程中暂停使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工作应当加强,保障其良好状态和寿命。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和更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新设备能够满足安全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台账和档案,记录设施的情况、维护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
第十三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培训,提高人员对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的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测试,检验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巡视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停产、停业等处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无锡市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3.1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
4
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 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3.2 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 度,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体系建设,依法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3.3 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3.3.1 国家、行业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3.3.2 国家、行业有关人防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 3.3.3 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经人防专项审查合格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文件。 3.4 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3.4.1 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3.4.2 核查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资质及其派驻现 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 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进行监 督; 3.4.3 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人防工程防护(化) 设备、标识标牌生产安装质量和人防工程技术档案与资料; 3.4.4 审核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案; 3.4.5 审核平战转换预案;
2
效能方面实施的专业监督。 2.4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人防工程建设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防护(化) 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人防工程质 量检测、审图、标识标牌生产安装等单位。 2.5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 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 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6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 工建设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登记手续。 2.7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人防工程 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 制的对该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8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人防 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 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 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9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 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人防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 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10 本细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 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人防工程中涉及 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防护效能、节能、环境保护的试块、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无锡市民防局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民防局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锡防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锡防发〔2019〕2号各市(县)区民防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近期江苏省人防办公室印发了《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苏防〔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已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
为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通知之日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均按此“办法”执行。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别是竣工验收备案中新增的备案文件,使备案工作有效衔接。
三、为及时掌握人防工程审批、竣工验收数据,规范相关程序,实现数据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人防工程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的内部审核流程必须在无锡市人防工程信息系统完成。
涉及的审批机关、备案机关应及时与我局建立专网连接。
与相应人防主管部门有业务协作关系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完成。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应按“办法”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及资料的审核,发现与人防工程审批要求不相符的、规划核实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审批时项目报建总建筑面积等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审批部门,协同处理。
五、备案机关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右上角标注备案号。
编号规则如下:所在区域拼音首字母缩写-年份-流水号。
区域首字母缩写为:市民防局直接备案WX;梁溪区LX;锡山区XS;惠山区HS;滨湖区BH;新吴区XW;无锡经济开发区JK;江阴市JY;宜兴市YX。
市(县)、区域内有不同备案机关的,在拼音缩写后括号内注清,如江阴市临港新城备案项目可编为:GY(LG)-2018-1号;江阴市民防局备案项目可编为:JY-2018-1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锡防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锡防规[20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36号)、《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和省民防局《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13〕1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监理、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封堵构件);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密闭接线盒、防爆波闸阀);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及其它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过滤吸收器、油网滤尘器);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应为本省工商注册登记的定点企业;从事防化设备销售的企业应为江苏省民防局登记备案的定点企业。
并分别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市民防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防护(化)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护(化)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定点企业资格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防护(化)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的检查;
(四)负责防护(化)设备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销售合同的备案检查;
(五)负责防护(化)设备维护保养的监管;
(六)完成省民防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防护(化)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防护(化)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护(化)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防护(化)设备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以及销售合同的备案检查;
(三)负责防护(化)设备维护保养的监管;
(四)完成市民防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定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生产品种及最新发布的图纸、图集、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安装,禁止扩大生产范围。
生产品种如有增项或试生产按照“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产品增项相关程序”(附件1)的要求办理,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所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于人防工程。
第八条定点企业取得国家资格认定证书后,人员、场地、设备、质检等基本条件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定点企业生产品种获得国家许可后,应提供相应产品的专项性能检测报告,并将检测合格的产品封样备查。
第九条定点企业购置的钢材应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要求(见附件3),购置的水泥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要求。
定点企业应保存购置的原材料(含工件)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备查,并对每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测,未检测的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防护设备的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