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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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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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的通知文号:浙人防办〔2017〕41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深化人防部门“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抓好问题查处整改加强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和企业从业行为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147号)、《关于使用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管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宽阀门类防护设备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国人防〔2017〕57号文件精神,各地人防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放宽阀门类防护设备市场的准入条件,经国家人防办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手动双连杆密闭阀门、手电动双连杆密闭阀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不锈钢防爆地漏等阀门类产品均可在我省销售安装。

在我省销售此类防护设备前,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需到省人防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

二、推行竣工备案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委《关于取消25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各地人防办要根据文件精神,积极推行竣工备案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和竣工备案资料核查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三、加大对防护设备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防护设备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合理安排检测经费,科学设置检测内容,创新检查模- 1 -式和方法,提升检查次数和比例,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人防检测机构的设备和力量,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厂区和工地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查中要做到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机场集团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管理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专家委员会,为资质认定提供技术支撑。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开展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备案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资质认定评审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名单。

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人防〔2017〕140号)对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人防检测规定

人防检测规定
3、围护结构穿线孔洞及预埋、预留和战时封堵构件检测;
4、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
三、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六、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陕承担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入陕备案证后,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超出奇比准范围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3号)各区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10月21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完整版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人防工程防护监测标准

人防工程防护监测标准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02:2005
50
混凝土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法)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23-2011
51
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钻芯法)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03:2007
52
混凝土构件钢筋直径、间距、保护层厚度(电磁感应法或雷达法)
72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屈服强度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28.1—2010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1-2008
8。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1499。2-2007
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项目/参数(目录一)
项目/参数
依据的标准(方法)
序号
名称
名称
编号(含年号)
细则
1
门框孔宽度、高度、对角线长度的偏差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DB13(J)/T 223—2017
6.3.5.1、
6.3.5.2
2
门扇宽度、高度、对角线长度的偏差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RFJ 04—2009
8。3.4
10
门扇闭锁和上、下铰轴、孔直径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RFJ 01—2002
3。4。4。1.11)
11
门扇闭锁的涡轮、蜗杆副精度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
RFJ 01-2002
3.4.4.1。12)

人防工程主体检测实施细则

人防工程主体检测实施细则

人防工程主体检测实施细则天津市人防建筑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目录(一)检测说明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检测前准备工作....................................................................................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委托单填写.......................................................................................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标记工作(尤为重要)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主体现场检测过程需配合的工作........................................................错误!未定义书签。

3。

1 两份图纸..........................................................................................错误!未定义书签。

3。

2两名现场技术人员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至少六名工人,六支手电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4登高设施一套..................................................................................错误!未定义书签。

3。

5 榔头和錾子一套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现场检测时委托方需准备好以下资料,检测中心带回存档................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图示标记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一:轴线特殊表示的位置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图二:标记方式举例..................................................................................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防工程日常检查制度

人防工程日常检查制度

人防工程日常检查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使用状态。

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确保检查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二、组织机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检查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日常检查工作。

检查小组成员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三、检查内容1. 结构安全:检查人防工程的结构是否完好,包括墙体、顶板、支撑结构等是否有裂缝、变形或腐蚀现象。

2. 防护性能:检查防护门、防护窗等是否关闭严密,密封条是否完好,是否能抵御外部有害物质的侵入。

3. 通风系统:检查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转,过滤系统是否清洁,风道是否畅通无阻。

4. 照明与电力:检查照明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应急照明是否有效,电力供应系统是否稳定可靠。

5. 消防设施:检查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6. 通信系统:检查内部通信设备是否运作正常,与外界的联络是否畅通。

7. 生活设施:检查供水、排水、卫生等生活设施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四、检查频次1. 日常检查:每日对人防工程进行一次常规检查,重点检查防护门、通风系统等关键部位。

2. 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上述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3. 特殊检查:在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应立即组织专项检查,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五、检查记录检查小组应当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

六、责任追究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疏忽大意导致的问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人防工程3检制度

人防工程3检制度

人防工程3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为确保人防工程的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和监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

第三条人防工程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依法执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检测单位的组织架构、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检测流程、文件资料管理、结果报告和验收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人防工程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设立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测经验。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设立检测部门,部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设立文件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检测报告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八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关工程检测经验。

第九条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持续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服从负责人和领导的管理和指挥,严格遵守检测规程,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检测流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人防工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工作包括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方案和方法。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全程监督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确保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文件资料管理第十四条检测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和问题,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整改和说明。

第十五条检测报告应当签字盖章,并留存备查,负责人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并批准。

第六章结果报告和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人防工程的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责令整改或者进行重建。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和结果报告报送监管部门,按要求完成验收手续。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和功能完好,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人防工程的可靠性。

2. 人防工程的年检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负责实施。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工程的年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避难所、指挥中心等。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人防工程年检领导小组,负责年检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2. 设立专门的技术检查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3. 建立人防工程年检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跟踪年检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结果。

三、检查内容1. 结构安全性检查:包括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支撑系统、防护门等关键部位的稳固性和耐久性。

2. 功能完整性检查:确保通风、照明、通信、消防等系统的正常运行。

3. 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对人防工程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和维护。

4. 应急物资检查:核实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和有效期,确保在需要时能够立即使用。

四、检查流程1. 制定详细的年检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标准。

2. 执行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确认。

4. 编制年检报告,总结检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五、责任与处罚1. 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年检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在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制度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制度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其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定期检查制度。

二、检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人防地下室、避难所、指挥所等各类人防设施。

三、检查内容1. 结构安全:检查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裂缝、渗漏等安全隐患。

2. 防护性能:评估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包括密闭性、抗冲击能力等。

3. 通风照明系统:检查通风、照明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 生活设施:核查供水、供电、卫生等生活支持设施是否完善,是否能够满足人员长时间避难的需求。

5. 应急通道:确保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安全标识清晰可见。

6. 管理制度:检查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应急预案。

四、检查方式1. 自检: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并形成书面报告。

2. 互检:由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互检,促进经验交流和问题整改。

3. 专项检查:根据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组进行特定项目的检查,如防水性能、结构安全性等。

五、检查时间定期检查应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各进行一次,避开雨季和极端天气,确保检查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责任主体1.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自检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2.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工作,并对互检结果进行审核。

3. 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七、后续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整改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复查。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使用效益,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人防工程的年度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城市建筑物、地下空间、地下工程等各类人防设施。

第三章年度检查的内容1. 人防工程的结构、设备、通风、照明等各项装置和设备的功能性能是否完好;2. 人防工程的通风、排水和排烟系统是否正常工作;3.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4. 人防工程内环境卫生情况;5. 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年度检查的具体步骤1. 检查计划的编制:由人防管理单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2. 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检查人员、准备检查工具和设备;3. 逐项检查:按照检查计划,逐项对人防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4. 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记录,列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5. 提交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年度检查的后续工作1. 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2. 复查和验收:对整改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3. 健全档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维护相关资料。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1. 监督机制:建立年度检查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2. 责任追究: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及时进行责任追究;3. 督促落实: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对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对年度检查工作中表现出色、整改工作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人防管理单位负责解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人防工程年检制度规定文件到此结束。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人防质检要求

人防质检要求

人防质检要求第一篇:人防质检要求人防质监要求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2、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图集07FJ01-033、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图集07FG01-054、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图集07FD01-025、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图集07FK01-026、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图集07FS02。

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办要件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表》。

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需携带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申报要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开工前向市人防质监站申报1、市、区县人防办批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5、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7、工程施工许可证8、工程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9、工程建设计划及批复文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验条件1、工程底板、墙体、顶板钢筋质量抽查⑴钢筋绑扎完毕⑵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到位⑶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预留预埋安装到位⑷墙体钢筋部位不要安装模板⑸工程资料填写正确2、外墙混凝土质量观感抽查⑴外墙面模板拆除干净⑵外墙混凝土表面不能做任何形式的混凝土修补⑶外墙面穿墙螺杆全部割除⑷工程基槽内不得存在积水⑴工程资料填写准确⑵参建的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必须到场参加验收。

⑶工程实体具备验收条件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时限承诺1、工程质量监督交底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2、工程结构实体抽查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抽查。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一、检查检验系统的建立1.检查检验制度要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并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

2.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检验机构,明确人防工程的检查检验职责和权限。

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检查检验工作。

3.规范检查检验程序,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检查检验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检验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于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设方案和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二、质量检查检验方法1.定期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查,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查,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执行方案。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程序,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报告。

2.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验工作,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必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3.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必须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质量检查检验结果的处理1.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必须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和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

2.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情况,必须进行追责处理,依法依规惩处相关责任人员。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停止工程建设,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对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检验结果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予以奖励。

必须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其发扬光大、再接再厉。

四、质量检查检验制度的改进和完善1.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建设和监督工作的需要。

人防工程检测制度

人防工程检测制度

人防工程检测制度一、引言人防工程是指在城市和重点区域建设的一种重要设施,其主要功能是为了提高城市的抗空袭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要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性,必须要建立健全的检测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正,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人防工程检测制度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人防工程检测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防工程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应急反应的重要设施,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建立健全的检测制度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正,确保人防工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寿命人防工程的使用寿命是非常长的,一旦建成就需要长期使用,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检测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正,以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寿命,为城市长期安全提供保障。

3. 保障城市空袭防护能力人防工程是城市的一种重要防护工程,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空袭防护能力。

建立健全的检测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人防工程存在的问题并加以修正,提高城市的空袭防护能力,确保城市安全。

三、人防工程检测制度的制定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人防工程检测制度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标准制定,保证人防工程检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明确检测责任原则人防工程检测制度应当明确检测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检测职责,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安全保障原则人防工程检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检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检测工作的安全进行。

4. 科学合理原则人防工程检测制度应当科学合理,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提供有力支撑。

5. 完善制度原则人防工程检测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和提升,根据检测实践的情况随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人防工程检测制度的具体内容1. 检测周期人防工程检测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人防工程的各项功能和设施进行检测,以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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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一、检测范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包括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具体包括以下xx项。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战时通风设备,主要包括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风机、防护密闭段通风管道和各类阀门。

(八)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应包含的防护设备,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九)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检测;
(十)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构件性能检测;
(十一)战时通风系统的风量和气密性检测。

二、保密和公正性要求:检测机构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相关联,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三、检测机构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并能够证实运行持续有效。

组织体系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

(二)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全项能力和关键原材料、防护设备功能检测相关能力。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检测工作管理实现信息化。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独立、诚信和公正。

四、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涵盖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电气等相关专业。

(二)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其中80%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

(三)检测机构与所有人防工程专业管理和检测人员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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