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资格认定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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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资格认定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资格认定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资格认定事项的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归档、变更及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和区县局、分局分管道级别实施。
市局办理:不跨省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资格认定;
区县局、分局办理:其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资格认定。
2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发布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发布
3许可条件
经监督检验达到1级或2级标准,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4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4.2 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以上材料可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可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4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f) 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范围
表4.3.1 申请范围
4.4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4.1 首次申请(表4.4.1)
4.4.2 变更
4.4.2.1 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表4.4.2)4.4.2.2使用单位变更(表4.4.3)
4.4.3 补领证书(表4.4.4)
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受理范围
同表4.3.1。
5.2 受理人审核要求
5.2.1 首次申请(表5.2.1)
5.2.2 变更
5.2.2.1 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表5.2.2)5.2.2.2使用单位变更(表5.2.3)
5.2.3 补领证书(表5.2.4)
5.3 受理结果
5.3.1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3.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3.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3.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5 工作时限:即时。
6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 首次申请
6.1.1决定
6.1.1.1 提出办理意见
6.1.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1.1)。
6.1.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1.1.1.3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1.1.2 审核
6.1.1.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2.2.2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1.2.3 审批
6.1.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1.3.2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1.1.4 出具许可决定
6.1.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6.1.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交受理人。
6.1.1.4.3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制作。
6.1.2 送达
6.1.2.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送达申请人。
6.1.2.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1.2.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6.1.3 归档
6.1.3.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3)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4) 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f)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 备考表
6.1.3.2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6.2 变更
6.2.1 决定
6.2.1.1 提出办理意见
6.2.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2.1和表6.2.2)
表6.2.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表6.2.2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6.2.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2.1.1.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2.1.2 审核
6.2.1.2.1 审核人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2.1.2.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2.1.3 审批
6.2.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2.1.3.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2.1.4 出具许可决定
6.2.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6.2.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有关《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仅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送交受理人。
6.2.1.4.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制作。
6.2.2 送达
6.2.2.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仅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送达申请人。
6.2.2.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2.2.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6.2.3 归档
6.2.3.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4)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5) 变更内容证明(仅使用单位变更)
6) 原使用登记卡
f)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 备考表
6.2.3.2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6.3 补领证书
6.3.1.决定
6.3.1.1 提出办理意见
6.3.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6.1)
6.3.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同6.2.1.1.2
6.3.1.1.3 工作时限:
同6.2.1.1.3
6.3.1.2 审核
同6.2.1.2
6.3.1.3 审批
同6.2.1.3
6.3.1.4 出具许可决定
同6.2.1.4
TS-XK-09-03
6.3.2 送达
同6.2.2
6.3.3 归档
6.3.3.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f)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 备考表
6.3.3.2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7业务流程
TS-XK-10-03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资格认定(见附录A)。
8业务文件和记录
8.1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附录 B.1
8.2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附录 B.2
8.3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附录 B.3
8.4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附录 B.4
8.5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写说明附录 B.5
8.6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示范文本)附录 B.6
8.7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附录 B.7
8.8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示范文本)附录 B.8
8.9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示范文本)附录 B.9
8.10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示范文本)附录 B.10
8.1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9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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