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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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15
•【文号】财金[2006]76号
•【施行日期】2006.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
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银监会财金[2006]76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政策性业务考核目标责任制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政策性债权资产考核责任制和政策性债转股股权资产第一阶段的考核将于2006年底到期。
考核到期后,财政部将组织资产公司对政策性业务进行清算,积极推进商业化的各项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公司在此期间的财务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加快政策性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在考核期结束前完成现金回收等目标。
已经完成现金回收目标的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提高现金回收率,不得故意留存回收价值较高的政策性资产。
二、资产公司应加强剩余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规范管理,不得以急于完成
处置回收目标为由进行低价突击处置,对于基本没有回收价值的资产,不得低价打包处置。
三、资产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接收的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及银行改制二次剥离的不良资产出售或委托给关联企业(包括所属资本金项目控股平台公司及资产公司参股、控股的其他投资实体等)进行处置,也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企业转移资产。
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资产转移需在九月底前报财政部并抄送银监会。
四、资产公司应严格费用管理,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企业转移应由本公司承担的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资产公司派往关联企业的编制内员工的人员费用应由资产公司承担。
五、资产公司处置商业化收购的不良资产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银监会有关资产处置的文件规定。
资产公司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资产定价机制,按照资产处置各项规定开展商业化收购业务处置工作,防范处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
六、资产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严格不良资产处置问责制,按照《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36号)、《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增强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严格不良资产处置问责制,对不良资产处置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