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准入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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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准入信用承诺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本级政务中心或互联网登记系统公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告知书》内容,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是合法、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真实存在的场所,如果属于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2、本企业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本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盖章、签字,均为该人员真实意思表示。

3、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自企业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等公示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依法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本企业将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登记委托代理机构(人)认真阅读第2项内容,并作出承诺。

盖章或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和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和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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