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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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等危险性质的物质。
第四条进口化学危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要遵循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化学危险品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进货渠道、存储设施、作业场所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物料台账、进出库记录、使用登记等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运输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运输安全法规,保证运输过程中化学危险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必须对卸货地点进行勘查,确保卸货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运输通道,并标明化学危险品的警示标识。
第四章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化学危险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化学危险品的存放位置、使用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管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管机构负责对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监管机构负责对化学危险品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化学危险品相关的监管部门。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指能够对人体、器械、设备、建筑物、环境等造成危害、可能引发事故、事故后果严重的物质。
第四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能力水平。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惩违法行为。
第二章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并按照规定设置储存设备、设施,保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储存。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化学危险品使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化学危险品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用专用运输工具,装载和运输化学危险品,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压缩运输量,减少运输距离,选择合适的线路和时间,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运输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水平。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运输工具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提示,保证储存区域的安全。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对储存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对进出储存区域的化学危险品进行严格的登记、检查和监管。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化学危险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监控,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分类和处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处置。
第二十三条处置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和操作规程,对化学危险品的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对处置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处置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对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信息。
第二十九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事故等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化学危险品的有关安全信息。
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化学危险品事故调查制度,彻底查明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化学危险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擅自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化学危险品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化学危险品或者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事故等安全情况的,由监管部门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分类和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事故或者污染环境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第三十九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行为危害化学危险品安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应当充分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保护和劳动保障。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款金额,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