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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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者作出统一规定。
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时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时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 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 人员认定两人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 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 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 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混合制 ( Eclecticism )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 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如瑞士);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 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如匈牙利)。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for Formal Validity) 1.婚姻举行地法( lex loci celebrationis)
评析(Comments)
• 1. 废止了《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 2. 区分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体现 了对形式要件做宽松规定的立法意旨。
• 3. 立法语言上有失标准。
• 4. 第21条无法涵盖结婚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也无共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不在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情况。在这种 情况下,只能借助《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 的规定。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Conflicts Rules for Family Law)
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上的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 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冲突规范 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涉外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辖 权更为重要。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当事人规避 法律的情况较多。
第二节 离 婚(Divorce)
一、离婚与涉外离婚的定义 (Definitions)
离婚:在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Divorce: The termination of a valid marriage other than by death.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s can be accomplished only by obtaining a judgment from a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e law.
• 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 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 有效。
• 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 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本法。
涉外婚姻既包括在一国域内本国人与外国人之 间和外国人之间结婚,也包括在一国域外本国人 之间和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结婚。
二、结婚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Rules for Marriage)
分割法(Dépeçage)
形式要件(Formal Validity)
结婚
实质要件(Substantial Validity)
涉外离婚既包括在一国域内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和外国人之间离婚,也包括在一国域外本国人之 间和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Rules for Divorce)
领事婚姻,通常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
《涉外民事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前 《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
评论(Comments): 1.规定不全面。 2.没有区分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
(一)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Choice of Law for Substantial Validity)
从法律意义上说,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 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婚姻举行地法( lex loci celebrationis)
2.当事人的属人法 (lex personalis)
2. 选择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与属人法(Eclecticism)
如奥地利。
发展趋势
各国立法的总体趋势是,将婚姻的形式要件与 实质要件分开规定,实质要件的要求较严,而 形式要件的要求则越来越松。
三、领事婚姻
(Marriage via Consular)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 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 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 成立婚姻的制度。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 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 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 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 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 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 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 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 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 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1)当事人是否构成国际私法上的规避法律?
(2)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本章知识框架(Sketch)
结婚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Marriage) 一、结婚与涉外结婚的定义(Definitions)
结婚: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 成夫妻的法律行为。 Marriage: The legal union of a man and woman as husband and w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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