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扫描件签署合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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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扫描件签署合同的案例
随着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蓬勃发展,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不断出现了采用微信等电子信息技术方式确定双方交易的情况。

那么这样以描件方式保存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一个案例,原告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邮寄给被告后,被告盖好章仅通过微信的方式将合同传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货物之后,被告不积极支付款项,后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提交的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发货单原件,被告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进行抗辩,同时被告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价格进行了重新约定,所以双方不能按照微信中的合同认定价款。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并且以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发货单认可了双方的承揽关系即合同价格等核心事实。

那么,若仅有合同扫描件,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认可合同的效力?答案是不认可。

这样的约定虽然遵从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传真件、扫描件毕竟在与原件无法核对的情况下,做这样的约定其实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法律效力,因为传真件、扫描件、微信等电子方式形成的合同,存在很大的篡改可能性,若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也无法鉴别其真伪,若单独认可其效力,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

所以,就算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无效的。

综上,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只能采取电子文书的方式订立合同,那么必须保留包括发货单或者对方书面确认的交易单的原件,或者在事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合同邮寄给对方进行确认。

否则,当一方违背诚信之时,双方若对簿
公堂,这样的证据对原告而言也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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