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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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破产中,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一个重要环节,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但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滞后,对破产财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在资产变现中存在不少问题,既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了债权清偿率,又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宣告破产财产无法得当看管,引致资产外流。

依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从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已经开始,就要全面清扫企业财产,并得当看管,确保财产的完整性。

等待设立宣告破产清算组时,再转交给清算组展开管理。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步入宣告破产程序之前,早已关门歇业,企业资产长期无人管理。

就是步入宣告破产程序后,也就是由其主管部门派遣人处置,而对这些管理人员又没较好的监督机制,放任不管或随意挤占、挪用宣告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广泛,引致资产外流。

2、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合理,导致资产流失。

资产评估是变现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但实践中,除国有土地这一资产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评估,很多都是由清算组和法院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帐面数字作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价格。

没有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往往造成对破产财产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导致破产财产或被贱卖,或不得不多次降价拍卖,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审判效果。

3、职工征用费用来源主要靠资产增值,给宣告破产进程增添了压力,引致资产被转卖。

国有企业破产时的两大难题就是企业职工的征用问题,也就是必须首先考量化解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还没创建起至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职工的征用费用主要源于宣告破产财产的增值。

实践中,为了保护社会平衡,尽快征用不好职工,不得不大力推进资产的增值速度,有时甚至不得不在显著高于市价的情况下,将资产转卖,引致资产外流。

4、部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违法自行处理企业财产,减少了企业可供变现的财产。

如有些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等自行变卖处理后,只留下一块国有土地来进行破产,有些甚至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被主管部门变卖处理掉了。

二、针对以上情形,笔者以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健全和规范,维护企业的宣告破产财产,避免国有资产外流,提升资产增值率为:
1、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构,加强破产财产保护。

赋予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活动的监督权,由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在企业原管理组织和留守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保护好破产财产的情况下,成立企业监管组,加强对破产财产的保护。

此外,还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破产的监督职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规范资产评估,避免低值低估和高值高估。

清算组实习恳请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
机构对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展开评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将评估结论缴债权人会议、清算组探讨通过就可以做为处置
宣告破产财产的基本依据。

企业监管组和人民法院应对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评估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3、遵守规则,有效率操作方式,提升资产增值率为。

(1)对资质较好的宣告破产财
产必须尽量努力做到整体出售,提升资产的利用价值;(2)对资质极差的宣告破产资产,可以水解或分批进行拍卖行,边增值边征用企业职工,既可以大力推进案件的审理,又可
以节约宣告破产费用;(3)对短时间内很难按评估价格拍卖行增值的宣告破产财产,如
果因受职工征用的压力而赶时间崇尚将资产增值,必然可以引致资产的转卖。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各种有效率的方式展开处置,例如由清算组将宣告破产财产出租给他人,用
租赁费征用职工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参考市场价展开全面收购,再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精心安排宣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社保费用等,还可以由宣
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代管或全面收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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