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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义故意伤害一案
宋志义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房刑初字第006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志义,男,45岁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9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宋志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宋志义与王东疆、马学忠、郜维军等人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水泥厂龙腾酒店吃饭喝酒过程中,王东疆酒后打了宋志义一个嘴巴,后宋志义用手中的玻璃酒杯将王东疆右眉骨处打伤后离开。

经法医鉴定王东疆右眉弓部可见形条状紫红色愈合瘢痕一处,长为45厘米,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宋志义被抓获归案。

本案民事部分在本院主持下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志义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被害人王东疆的陈述,证人郜维军、马学忠、张艳明、张涛、卢龙、吴忠臣、王鸿雁、吴二元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办案说明,调解协议及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志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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