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意拨付证明
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
申请拨付金额(大写)
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
楼盘施工进度
1幢已封顶,2、3幢建至18层
总层数
20
总建筑面积
30000 M2
申请拨付理由
申请支付乐意居花园1、2、3幢工程进度款。
法人代表(签名)张三发展商(公章)增城市乐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08年11月12日
此模板仅供参考
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
预售人
增城市乐意居房地产话
020-8262****
项目地址
增城市荔城街府前路3号
预售人办公地址
增城市荔城街府前路8号
项目名称
乐意居花园1、2、3幢
预售证号
增城房预(网)字第2008****号
监控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增城支行
监控帐号
等部门帐号
施工、税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
用户名:增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帐号:110011001100****
公章:增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日期:2008年11月12日
送案经办:
送案日期:
监控银行余款、意见
责任人:银行(盖章)
日期:年月日
增城市土地房产交易所意见
经办人:审核:
日期:日期:盖章
所领导意见
资金拨付证明范文
资金拨付证明范文资金拨付证明范文篇一:工程款拨付证明葫芦岛“富都花园小区工程,合同价款全额为21000万元人民币,由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葫芦岛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拨付给施工单位合同价款金额的80%。
特此证明施工单位: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资金拨付证明范文篇二:同意拨付证明利预监管字第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公司于年月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项目拨款的申请,经现场勘察并经领导研究,决定同意拨付人民币万元,用于工程建设。
领取人:第号年月日资金拨付证明范文篇三:支付工程款证明工程名称:北京世纪华侨城旅游主题社区A1-5楼建设单位(甲方):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本工程备案合同价款总价为9506.49万元。
备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拨款为工程备案合同总价的95%,即9031.08 万元。
现甲方已按备案合同约定向乙方拨付工程款9031.08万元,为备案备案合同总价的95%。
同意此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资金拨付证明范文篇四:资金使用证明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公司于年月日汇至挂牌文件中指定的竞买保证金帐户上的万元人民币,票据编号是(个人和或公司)参加你单位组织的编号为2010B- 地块竞买保证金使用。
特此证明。
单位(个人)盖章年月日资金拨付证明范文相关文章:1.资金拨付证明范文3篇2.拨款请示报告格式范文3篇3.自有资金证明范文3篇4.资金信用证明范文3篇5.申请上级拨款报告范文3篇6.助学资金申请书格式及范文3篇7.单位申请拨款报告范文3篇8.扶持资金申请报告范文3篇9.准迁证明范文百度3篇10.申请拨款请示报告范文3篇。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重点问题解答
重点问题解答
• 开户环节
问题1:开户银行是否可以任意选择? 解答:企业自主选择已经具备合作条件的银行开户,选择哪家支行企业
财务部门应与该行沟通后确定。 问题2:开户银行是否需要与信贷银行是同一家? 解答:监管机构与监管部门对此无要求,并且监管账户开立后,各商业
银行不得以发放开发贷款或购房贷款等为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 换开户行。 问题3:监管比重如何确定? 解答:监管比重是指重点资金监管比例,根据企业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 付情况确定,申请监管比重为25%、30%的企业应先与单位财务部门 联系,确认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材料完整的才可申请25%、30%的监 管比例。 问题4:账户名如何填写? 解答:账户名由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楼栋号 (独立法人资格) (最长21个汉字)
重点问题解答
• 购房款交存
问题1:专用POS机与普通POS机有何不同?能否使用普通POS机? 解答:专业POS机对应的账户是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输入缴款通知书
编号(对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以采集相关购房信息,因此普通POS 机不能替代专用POS机。 问题2:客户通过专用POS机交首付时能否使用多张卡? 解答:可以使用多张卡,但最多不能超过6张,多次进账组合后做一笔进 账处理。 问题3:客户在签订合同前缴纳的诚意金、定金是否要存入监管账户? 解答:对签订合同的客户,约定将前期诚意金转为房价款的,该部分资 金可通过补交首付的形式转入监管账户;对没有签订合同的,企业根 据双方约定解决。 问题4:购房款入账时是否必须输入合同号? 解答:是的。每笔购房款入账都必须对应到每套房。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指南第一章监管开户第一节申请1.开户标准(1)以幢或多幢为单位;(2)一个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原则,即必须满足同一批次办理销售许可证条件;(3)属于同一项目、同一区域、具备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类型、在同一层数范围内(1-10层、11-29层、30层及以上)内,且区分是否采用精装修。
2. 提交要件3.系统操作在业务菜单栏中选择监管开户,点击“申请及待办理办件”进入页面后,点击“新建开户”进行申请操作,如图1-1及图1-2所示:图1-1图1-2监管开户及单幢工程概况表填写页面开户申请填写界面注意事项:(1)监管范围一栏填写监管项目涉及楼号,可以单幢或多幢,多幢之间如几个楼号连续则在首未两个楼号之间用“-”(不包括“”)连接,如几个楼号不连续则各个楼号之间用“、”(不包括“”)连接;(2)开户银行一栏选择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分行或总行名称,下拉菜单中供选择的银行均为监管合作银行;(3)精装一栏按大于等于1200元/平方米填写,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将精装费用列入重点监管费用总额;(4)填写完毕后务必点击“保存”按钮以保存所填写信息;(5)如企业在填写过程中,修改了影响重点监管费用的相关条件选项,如建筑结构、用途性质、精装费用等选项,应再调整选项后,重新点击“计算”按钮,重新生成重点监管资金,并保存新数据;填表说明见表1-1监管账户开立申请填表说明表1-1在监管开户页面上填写完数据后点击“提交”按钮会弹出转件窗口,如图3-3所示:图1-3 提交初审点击“提交初审”按钮系统会将该申请提交到监管中心的初审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节审核企业在系统提交申请后持相关要件到监管中心审核,经监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管中心为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及《开户证明》。
企业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及《开户证明》到所申请的开户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第二章监管签约企业至开户行开立监管账户成功后,经监管中心确认,企业持经企业及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至监管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签订协议。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具有资金监管能力,具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备案并签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前,选择一家监管银行,按照单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的规模(按幢或者多幢)与选定的监管银行签订《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设立监管帐户,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帐户,由监管银行负责对监管帐户内的重点监管资金实行重点监管,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4〕54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日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具备现房销售条件前出售, 由预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依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政监管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自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止。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企业培训材料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企业培训材料2019.5第一章监管账户建立第一节申请1. 开户标准(1)以幢或多幢为单位;(2)一个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原则,即必须满足同一批次办理销售许可证条件;(3)属于同一项目、同一区域、具备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类型、在同一层数范围内(5层以下、6-11层、12-17层、18-29层、30层及以上)内,且区分是否采用精装修。
2.要件企业在系统提交申请后持相关要件到监管中心审核,监管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经监管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自行在监管系统中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
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到所申请的开户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第三节流程图第四节开发企业申请建立监管账户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是监管账户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开立;二是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应当遵循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三是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已与资金监管中心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商业银行;四是多幢开立一个监管账户的应符合同一监管资金标准。
第二章监管签约第一节签约1.开发企业至开户银行成功开立监管账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经监管中心系统确认开户数据,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自行打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开发企业持已经企业及开户银行盖章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至监管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当日签订协议并出具《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
第三章账户注销第一节申请1. 申请条件已建立监管账户的监管项目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标准(精装修标准变化原因除外)、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址以及终止商品房预售等情况;2. 要件3.监管账户注销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及办理其他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节审核企业在系统提交申请后持相关要件到监管中心审核,监管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资金拨付证明
资金拨付证明
尊敬的XXX领导:
我是XXX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本函旨在向贵单位提交我公司所需要的资金拨付证明。
我公司需要资金拨付的原因是XXX(写明具体原因,如支付供应商款项、工程施工等)。
根据我公司的财务部门核算,我们需要资金总额为XXX元。
为了向贵单位证明我公司资金拨付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我特向贵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这些文件是公司合法运营的证明,其中包括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以及税务登记证明我公司已经正当缴纳税款。
2. 财务报表
我公司将向贵单位提交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证明我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定,并且具备足够的资金支付能力。
3. 合同备案文件
如有需要,我公司将提供与贵单位签订的合同备案文件,以证明资金拨付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
4. 相关凭证和发票
我公司将向贵单位提供与资金拨付相关的凭证和发票,以证明我们的支付行为合法合规,并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以上是我公司提交的资金拨付证明材料清单,请贵单位核实并予以审批。
如果有任何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贵单位有关资金拨付的其他要求,请及时告知我公司。
谢谢贵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敬礼
XXX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除外),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二)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设项目工程形象部位的现场查勘、查勘资料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公示、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使用以及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等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四)新《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
属于精装修的,还应当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
(五)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依据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等进行综合测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监管账户开立(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自行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按照多幢开立的应当在用途、结构和总层数等方面,符合同一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工程施工进度,合理确定监管账户开立范围。
(八)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操作程序:1、网上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监管账户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书及企业基本信息等相关表格。
1、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办理指南
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办理指南1、事项名称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2、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日常管理3、审批依据1、《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4、审批条件已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且首次申请账户存款超10%5、申请资料一、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佛山市禅城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2、《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证明》;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佛山市禅城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申请表》;2、银行账户流水清单;3、商品房权属确权资料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资料(下调留存额度时提交);4、物价局备案资料(首次申请时提交);5、纳税申报表(支付税费时提交)。
6、合同复印件(支付工程首页,合同总价、地址、工程量等核心内容,签名盖章页)预售证复印件7、合同证明(详见模板)8、合同资金使用记录表(使用新系统申请时填写,详见模板)注意事项:1、2016年7月15日前核发的预售证办理预售款申请,按以往方式办理。
2、2016年7月15日后核发的预售证办理预售款申请时,必须使用《佛山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进行银行对账。
6、审批机构名称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7、受理地点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D座房产市场科8、审批程序申请和受理→初审→终审→发件9、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10、审批收费口有√无注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提交资料1、《佛山市禅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注销申请表》;2、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实意见书复印件;3、商品房权属确权资料。
4、公安局地址证明,门牌对照表5、注销说明6、银行流水7、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预售款拨付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您好!我代表XX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您提交关于新建住房预售款拨付的申请。
在此,我们诚挚地希望贵机构能够审核并通过我们的申请,以确保新建住房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按期交付。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
项目共计XX栋楼,其中住宅XX栋,商业XX栋。
项目总投资约为XX亿元,预计20XX年竣工交付。
二、预售资金管理情况根据《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我们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预售款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截至20XX年X月X日,已累计收取预售款XX亿元,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预售款拨付申请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我们现向贵机构申请拨付预售款。
具体拨付节点和金额如下:1. 主体结构三分之一: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申请拨付预售款XX亿元。
2. 主体结构三分之二: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二,申请拨付预售款XX亿元。
3. 结构封顶:已完成结构封顶,申请拨付预售款XX亿元。
4. 外立面完工:已完成外立面施工,申请拨付预售款XX亿元。
5. 规划验收:已完成规划验收,申请拨付预售款XX亿元。
6. 竣工验收:已完成竣工验收,申请拨付预售款XX亿元。
7. 不动产首次登记: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拨付预售款XX亿元。
以上申请均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进行。
我们承诺,预售款拨付到位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按期交付。
四、申请材料为确保贵机构能够全面了解我们的申请情况,我们已准备以下材料:1. 预售款拨付申请书。
2. 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3. 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报告。
4. 相关合同和协议。
5. 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结语我们衷心希望贵机构能够对我们的申请给予审核和支持。
我们将继续严格遵守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按期交付,为购房人提供高品质的住宅产品。
房管局的拨付通知书
房管局的拨付通知书房管局的拨付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规划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首次登记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表》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后结束。
第七条预售人在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预售人变更监管账户的,需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经监管部门确认并公布;同时预售人应当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账户。
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项,应当凭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通知书》,存入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内;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
意见
审查意见:
资料已审核,符合用款条件。
审查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同意使用预售款。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管单位现场勘查情况
调 查 人: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 责 人: 年 月日
审批意见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预售款监管
的情况
小区
栋数
预售许可证号
监管资金账号
施工单位
监管帐户情况
(万元)
监管资金总余额
本次申请用款金额
预售款累计支付金额
本次预售款
使用说明
(注:需简要说明本次预售款的使用用途情况)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说明和填报的数据真实有效。承诺在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预售款用于该项目建设不挪作他用;否则,愿意按照《延边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
序号:
预售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座落
项目建设及销售情况பைடு நூலகம்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已完成投资额及百分比
/ %
本次申请用款的施工进度:(注:需简要说明工程施工情况)
本项目是否存在未解决的施工合同纠纷:是□否□;是否存在未解决的工资纠纷:是□否□;如存在合同、工资纠纷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当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二、资金监管工作分工(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五)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
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六)对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施工进度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1/2并已支付相应施工进度款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
(七)凡上年度在我市开发施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包含其控股公司);按照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均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
四、开设监管账户(八)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按照一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津国土房资监[2008]799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8]799号)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08]65号),现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1月1日始,我市正式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08]65号)中的相关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二、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实行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经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与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幢或多幢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项目名称及楼号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项目名称组成。
四、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贷款银行应在进账单中明确合同编号并出具贷款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