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诸值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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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诸值卡模板
实名制预付卡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名制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行为,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模板。
第二条实名制预付卡是指用户向发卡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由
发卡机构记载固定金额的虚拟货币的一种卡片,可以在合作商户处购物消费,并且只能由实名注册用户绑定。
第三条发卡机构应当在实名制预付卡上载明“实名制预付卡”,并注明该卡的发行机构、有效期,以及注册用户的名称或唯一识别码等信息。
第四条实名制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门店等
显著位置公示实名制预付卡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五条实名制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届满后,用户未使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发卡机构有权终止该实名制预付卡。
第六条用户使用实名制预付卡支付购物消费金额时,发卡机
构不得就该笔消费向用户征收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七条用户购买的实名制预付卡金额,发卡机构应当全额保值,并提供资金的保管证明。
第八条当用户使用实名制预付卡支付购物消费金额时,发卡机构应当及时扣除相应金额,并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用户扣款通知。
第二章实名制预付卡的发行
第九条发卡机构在实行实名制预付卡的发行前,应当与运营机构或合作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名制预付卡发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发卡机构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用户注册时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私自泄露或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发卡机构应当对实名制预付卡的发放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当定期向用户告知实名制预付卡的余额信息,确保用户了解实名制预付卡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退卡机制,允许用户在实名制预
付卡有效期内申请退卡,且应当退还用户未消费的金额。
第十六条用户持有的实名制预付卡丢失或者损坏的,发卡机
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挂失、补办服务,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费用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
户投诉,解决用户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应当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实名
制预付卡交易数据的安全和可靠,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第三章实名制预付卡的使用
第十九条合作商户应当明确实名制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和限制,告知用户实名制预付卡在该商户处的使用范围、金额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条合作商户在使用实名制预付卡支付购物消费时,应
当及时核实用户的身份信息,确保实名制预付卡的合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合作商户应当对实名制预付卡进行结算和资金清算,确保实名制预付卡付款的金额能及时到账。
第二十二条合作商户不得对用户使用实名制预付卡进行限制、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第二十三条合作商户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掌握实名制预付
卡的使用知识和操作技巧,提供周到、专业的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涉及实名制预付卡的发卡机构、运营机构及合作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实名制预付卡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违规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模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