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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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院”战略,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业务水平与整体素质,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联合制定的《XX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健康服务。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护理、药剂、检验、医技等。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技术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
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注意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也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教育、函授、自学考试等)、临床进修、医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活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专利、获得科研立项、科研奖励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医院及各学科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科室安排,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考核。

在规定的学习期间享受和本院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行三级管理。

(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和规定;
2、制定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制定全院继续医学教育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4、负责对全院申报的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评与;
5、负责对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督导。

(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是:
1、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申报并协助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组织安排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考核;
4、负责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验证及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导;
5、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个人信息的计算机数据化管理。

(三)科室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医护骨干各1名组成),具体负责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落实。

主要职能为:
1、制定科室人才培养规划及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责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初审、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学分管理
第九条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行学分制。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学分分为Ⅰ类和II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的授予范围:
1、级、省级、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上述等级的备案项目;
2、级、省级、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
4、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
5、学历、学位教育。

(二)I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2、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
4、自学、外出进修等;
5、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和再教育活动;
6、获批的各级专利;
7、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条学分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其中Ⅰ类分不少于10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Ⅰ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3、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设的公共必修课程学习。

4、各级医护人员应积极参加院、科两级组织的学术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学分登记不少于3学分、不超过7学分;参加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学分登记不少于2学分、不超过3学分。

5、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其中Ⅰ类10学分,II类15学分);参加相关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习,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授予4学分(其中Ⅰ类1.6学分,II类2.4学分),年度累计超出25学分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其中Ⅰ类10学分,II类15学分)。

6、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学习(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
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其中Ⅰ类10学分,II类15学分)。

7、经单位批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规定培训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其中Ⅰ类10学分,II类15学分)。

8、经单位批准,参加及省组织的中医师承教育,在规定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其中Ⅰ类10学分,II类15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登记
学分登记统使用XX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使用者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将相关佐证材料交所在科室继教秘书,继教秘书初审后按要求在年度登记表相应栏内登记。

登记册内年度登记表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学分授予
㈠Ⅰ类学分:
1、参加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1学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2学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刊号(CN)的刊物:6、5、4学分省级刊物(或级会议交流的论文):5、4、3学分
4、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级课题:15、13、11、9、7学分省(部)级课题:10、8、7、6、5学分市(厅)级课题:8、6、5、4、3学分
5、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科技成果奖的记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记分):级一、二、三等奖:承担者第一位至第五位均授予25学分;第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三等奖:10、8、7、6、5学分
市(厅)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学分: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8、7、6、5学分二等奖:9、7、6、5、4学分三等奖:6、4、3、2、1学分
㈡、II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学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凡系学术会议类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最高不超过
4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医院评审合格后,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医院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5、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及被省级学术会议论文汇编采用的论文,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市级刊物:4、3、2学分省级学术会议论文汇编:4、3、2学分内部刊物:3、2、1学分
6、获准专利的科研成果:
第一发明人――第三发明人
发明:10、9、8学分实用新型:5、4、3学分外观设计:5、4、3学分
7、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总字数10万字以上作者级别主编副主编编者学分252010
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总字数5-10万字作者级别主编副主编编者学分20158
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总字数5万字以下作者级别主编副主编编者学分15105
8、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7学分;
10、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疑难病例讨论会、教学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
11、两张(或以上)学分证书参加者、举办日期相同而项目内容不同者,只认可其一。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经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级、医学会、省级和市级。

医院鼓励各科室根据学科发展的需求和优势积极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把我院各学科的技术优势及特色向省内外同道进行充分展示和交流。

医院要求省级重点专业每年组织举办一次或三年举办二次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重点学科、特色专科要每两年组织举办一次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院重点科室、重点扶持科室要每两年组织举办一次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手术科室所举办的项目,不仅要做好学术交流并要求进行手术演示;非手术科室要做好技术创新的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公示和举办
(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各级项目一般采取当年申报次年项目的办法,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各年度不尽相同,具体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传达通知。

(二)获批的级、省级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网上公布;医学会项目由医学会网上公布;市级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网上公布。

我院获批的各级项目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定期在院内网和宣传栏公示。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质量。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学时、学分,不得随意增删项目内容。

当年项目当年有效,当年未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该项目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则需重新申报。

(三)项目举办前后工作要求
1、项目举办前需做好的工作:
考察确定会场—做好经费预算—发出邀请函—落实授课专家—汇总讲义、编订教材—召开手术演示协调会—确定会议日程。

2、项目举办期间需做好的工作:
布置会场—跟踪专家日程—代表报到—食宿安排—落实会议日程。

3、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一周内将相关材料的纸质及电子版(1、会议通知;2、会议日程;3、教材或讲义;
4、学员试题及答案;
5、会议总结;
6、项目备案表;
7、项目执行情况表;
8、学员备案表;
9、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使用教材情况简介表;10、会议现场照片)报送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其中:级项目2份、省级项目2份、市级项目1份。

(四)项目有效期及学分证的申领工作:
1、级、市级项目有效期2年,省级项目有效期3年,医学会项目仅获批当年有效。

2、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举办后一月内将相关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的可领购项目学分证书,我院申领学分证书学员不得超过实际参会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医学会项目可在会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日程的电子版上传到医学会网站,同时将会议通知、日程的纸质材料寄送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项目举办结束一周内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汇总上传到医学会网站,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授予电子学分证书,学员可通过医学会网站查询、打印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个别由国内外著名专家参与讲学、讲座的学术水平较高的继续教育项目或地区性突发疫情报告,如未能在规定时间申报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申报专项备案项目。

专项备案项目采取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公布的方式,且仅在公布当年举办有效。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科室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根据授分办法相关规定负责考核并登记相应学分。

(二)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每年度均要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进行考核、验证及录入,并在“年度考核”栏
统标明“考核合格”或“考核不合格”,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个人保存。

(三)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注册期合格证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职称晋升或执业注册前,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任期学分审核,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考核验证合格后,统发放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或注册期考核证书。

(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各科室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对各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十七条根据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评估结果,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当年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要求成功举办的,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当年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举办者,医院对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对所在科室进行质控处罚。

当年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未按规定认真举办,医院对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1、不服从单位或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参加公共必修课程学习的;
5、当年所获学分不满25分、Ⅰ类学分不满10分、参加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所获学分不满3分、参加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所获学分不满2分的;
6、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采取、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全院预算管理,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开支等。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使用由医院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之前所制定的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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