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进药未经检查导致进到假药,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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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进药未经检查导致进到假药,
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实录
李大妈常年与药为伴。
一次,因从医院开的降压药用完了,李大妈就让儿子到门口的药店又买了两盒回来。
可是,刚服用了两次,李大妈身体就出现了不良反应。
李大妈赶紧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该降压药是假冒产品,而且含有某种激素。
出院后,李大妈找药店理论,得知该药店进药疏于检查,而且对进药的渠道把关也不严格。
那么,药店进药未经检查导致进到假药,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分析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药店购进药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药店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案中,该药店进药不经检查就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
药店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另外,李大妈因服用该药而受到的损害,如入院治疗的
费用,有权要求药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把安全关,狠抓质量关,要坚决杜
绝假药、劣药流入市场。
这不仅是药品经营企业的良心所在,更是法律对这些企业的经营要求,一旦违法必遭惩处。
自测小题
问答: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只需要验明药品的标识。
这种说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