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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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
发放程序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赣劳社就[2006]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4.05
【实施日期】200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发放程序的补充通知
(赣劳社就〔2006〕1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就〔2006〕16号)精神,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发放程序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和范围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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