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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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注册所拥有的身份标识和有关教育事务的信息档案。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规范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职责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各学院、学部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籍
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籍信
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和对教学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及管理
第八条学生在入校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的个人
身份和学业水平证明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或临时
居民身份证)的审核、学籍卡的发放等程序。

第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把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学籍卡,禁止私自涂写、污损、随意转让和丢失。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需更换学籍卡、证明材料等,应当按照规
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而注册入学的学生,依法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更和审查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籍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
学籍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因学业进展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学籍管理部门对学
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对学籍信息修改;情
况不明的,应当依法核实。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化,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建立、
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借阅、查阅、保管和毁损处理,并严格遵守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原则。

第二十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籍注册卡、证书、证明材料等;学
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学籍档案的各种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制度,对教育主
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生本人查询提供服务。

第五章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
督和检查,对违反或者不履行学籍管理职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诉不同意其学籍管理的决定,并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对于学生的申诉,学校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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