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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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输变电设计、监理、施工承包
商资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承包商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建设坚
强国家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220千伏及
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
商”)的资信管理,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是资格预
审、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
信息在公司系统内部发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是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起草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管理规定,
制订承包商评价规则和流程;
(二)指导并检查网省公司或项目管理部门设计、监理、
施工承包商的评价工作;
(三)组织对公司系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进
行评价;
(四)负责汇总、统计各网省公司上报的设计、监理、
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资料;
(五)负责公布承包商的资信评价信息。

第六条各网省公司基建部或项目主管部门是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对本单位(部门)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资信评价工作;
(二)负责按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报送220千伏及以上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评价原则及评价内容
第七条承包商资信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对承包商进行资信评价:
(一)工程安全控制情况;
(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三)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四)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五)资源配置情况;
(六)合同管理情况;
(七)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八)质保期服务等其它情况;
(九)综合评价情况。

第九条本规定评价范围为一个评价期内在建及竣工
移交生产一年以内所有输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十条承包商资信评价工作以项目评价、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评价、国家电网公司最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评价信息客观全面。

第十一条以项目的承包商合同履约情况作为评价的基础。

由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3),对评价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承包商资信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结论分三级:不合格(60分以下)、合格(60-85分之间)、优良(85分以上)。

承包商发生一次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该项目履约资信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由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本单位承包商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取各项目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年度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的综合评价得分,并填写《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综合评价表》(见附件4)报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
当承包商在一个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的项目中有两个及以上项目不合格时,则其在该单位资信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将承包商承建项目所涉及的各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取其
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年度该承包商的最终评价得分,形成《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结论表》(见附件5),作为资信评价的最终依据。

当两个及以上网省公司或项目主管部门评定其不合格时,则该承包商在本年度的最终资信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设计承包商发生以下行为时,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设计原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监理承包商发生以下行为时,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监理原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

(二)因监理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发生以下行为时,该承包商资信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施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质量事故。

(三)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行为.
第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一季度完成上年度承包商的资信评价工作,并发布资信评价结果.资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
第五章评价效力
第十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评价结论是国家电网公司选择工程与服务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以此促进承包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在一个评价期内,有一个网省公司评价承包商资信不合格,给予其警告;有两个及以上网省公司评价不合格或存在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将该承包商评定为不良资信承包商。

第二十条不良资信承包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在国家电网公司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不良资信承包商工程投标限制期限:
(一)未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问题的不良资信承包商,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工程投标限制期限为6个月。

(二)设计承包商发生一次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6个月,二次及以上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

(三)监理承包商发生一次因监理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6个月,二次及以上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发生因监理原因造成的重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质量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
(四)施工承包商施工发生一次人身死亡事故或一般施工质量事故或违反国家及公司有关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行为,投标限制期限为6个月;二次及以上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施工承包商施工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质量
事故,投标限制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二条存在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不良资信承包商,工程投标限制期限从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事故通报或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未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问题的不良资信承包商,工程投标限制期限自资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工程投标限制期内,不良资信承包商不得参加,或与其他承包商联合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不良资信承包商投标限制期满且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项目法人评价不合格的现象,限制期自动解除.否则,按照第二十、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延长工程投标限制期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对承包商资信评价管理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安全、质量事故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施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各网省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的承包商合同履约资信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2、监理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3、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4、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综合评价表
5、国家电网公司承包商资信评价结论表
(项目) (施工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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