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罚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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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罚款条款
一、违约金的设定
1. 若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任务,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 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三日内无偿修复或重做,逾期未修复或重做的,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3. 若承包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向发包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罚款的执行
1. 发包方在发现承包方违约行为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并明确指出违约事实、违约条款及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2. 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的违约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逾期未支付的,发包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3. 若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三、罚款的免除
1. 若承包方能够证明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发包方确认后,可以免除或减少违约金的支付。
2. 若承包方在违约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且得到发包方的认可,发包方可以根据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违约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中的罚款条款不影响发包方根据法律规定追求的其他赔偿权利。
2. 本合同罚款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释或变更。
3. 本合同罚款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