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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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银传[1996]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行统一组织印制了新版票据凭证,并于今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票行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时,必须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持票人应向填明的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
出票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时,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应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各行对待票人的提示付款要积极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受理跨系统的转帐银行汇票,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代理付款行审核付款。
代理付款行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二、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无论系统内还是跨系统的银行汇票,均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三、持票人转让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被背书人名称。
继续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最后的持票人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
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银行接到持票人提交的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时,要审核背书是否连续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或向代理付款行提出交换。
四、出票银行不得为单位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对单位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提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只能为其办理转帐。
对经过背书转让的现金银行汇票,无论是提取现金还是转帐,各行均不予受理。
五、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用于转帐的支票,应在支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即由持票人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开户银行名称。
出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的,不需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持票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揭示付款的,不需作成委托收款背书,但须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
请各单位接本文后,速转知辖内各分支机构,并向客户做好宣传工作。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