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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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干部职工住宅
面积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9]12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2
【实施日期】1999.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
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1999〕120号1999年11月12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调整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关系到广大城镇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在今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和集资建房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住宅面积标准,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住房商品化意识,扩大住房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