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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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08
•【字号】防政规〔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
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成果,加快创建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推动防城港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把防城港建设为文化旅游强市,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扶持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发展文化旅游业的积极性,开发文化旅游新产品,培育文化旅游新品牌,拓展文化旅游新市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
第三条为防城港文化旅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章扶持奖励办法
第四条高等级酒店建设
本办法所指高等级酒店是按照国家五星级酒店标准建设或与国际一线品牌酒店管理公司旗下高端系列合作的商务型、度假型酒店。
(一)新取得土地使用权酒店建设项目扶持: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完成招拍挂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高等级酒店项目,且酒店所属项目中未含有可销售房地产内容的,给予以下支持:
1.供地时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确定起始价;
2.在项目主体建设封顶时,参照酒店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的30%额度奖励;
3.在项目建设装修完成后,正式开业经营时,参照酒店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的20%额度奖励。
(二)盘活酒店建设项目扶持: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工建设或已开工未竣工,按照高等级酒店标准建设并且酒店所属项目未含有可销售房地产内容的,在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建设并正式投入营业,经专家认定,达到五星级标准或属国际一线品牌旗下高端系列的酒店,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万元。
(三)其他扶持办法
1.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酒店项目和盘活酒店项目,经评定为国家五星级酒店,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万元,度假型五星级酒店增加奖励200万元。
2.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正式营业,经投资改造后在2025年12月31日前,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度假型五星级酒店、度假型四星级酒店分别增加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酒店项目和盘活酒店项目,正式营业后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五星级标准或属国际一线品牌旗下高端系列的酒店,连续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进行奖励。
(四)约束条件
1.项目业主在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开工建设不得享受以上扶持奖励办法。
2.项目必须在开工后三年内完成建设和装修,并投入运营,否则不得享受扶持奖励办法,且申请享受到的扶持奖励资金要如数退还。
3.项目投入运营后,必须在两年内参与并通过五星级酒店的评定或经专家认定属国际一线品牌旗下高端系列的酒店,否则不得享受扶持奖励办法,且已享受到的扶持奖励资金要如数退还。
4.酒店建设项目必须在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项目签订项目开发投资协议时,同时签订按照高等级酒店标准建设的承诺书,承诺按时限和标准建设,否则不得享受扶持奖励办法。
第五条旅游景区建设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国家旅游度假区、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第六条旅游新业态建设
(一)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
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成功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县区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旅游市场开拓
(一)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到区外、市外参加宣传推广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
每家企业每次分别给予奖励3000元、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6次。
(二)对年度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人数在3001-5000人次、1001-3000人次、300-1000人次且游客在防城港市内入住星级酒店1晚以上(含1晚)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入境过夜游客总人数以录入酒店公安系统的人次数为准。
(三)对单次火车专列组织400游客以上(含400)、300游客以上(含300)、200游客以上(含200),且接待在防城港市内入住星级酒店1晚以上(含1晚)的旅行社,分别按每位游客50元、40元、30元额度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第九条文化产业建设
(一)对创建成功的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
(二)对创建成功的国家文化产业园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300万元。
(三)对成功创建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对获得中宣部、文旅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作协等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国家级奖项的文艺作品,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只有证书或称号,无奖金的,按同类有奖金的给予奖励;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旅厅、广电局、文联、美协、作协等单独或联合主办的自治区级奖项的文艺作品,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只有证书或称号,无奖金的,按同类有奖金的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奖金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突出本地文化特色的常态化演艺节目给予奖励:对于大型实景演出项目或在数字艺术、交互体验、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
有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的演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用地方面可享受文旅项目优惠办法。
针对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旅游演艺项目,对大型驻场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1000人以上,每年达到150场次以上,每年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中型驻场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400人以上,每年达到150场次以上,每年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条体育产业建设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体育综合体分别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自治区级航空体育飞行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
(四)对新评定的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山地户外运动营地分别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上台阶”和创新争优奖励
(一)对进行全额投资、新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文化旅游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
(二)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三)对在防城港市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广西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1万元。
第三章补助奖励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执行
(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3点、第(二)款、第(三)款奖励资金,按照港口区、防城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上思县、东兴市由县(市)级财政各自承担执行。
(二)旅游景区建设、乡村旅游和旅游新业态建设、旅游市场开拓、文化产业建设、体育产业建设、“上台阶”和创新争优奖励(优秀导游奖励除外),按照港口区、防城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上思县、东兴市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级财政各承担50%。
(三)新评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特色旅游名县、优秀导游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申报及审核拨付
(一)申报单位条件
1.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我市旅游形象行为。
2.全年无重大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文化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流程
1.酒店项目建设扶持奖励资金,由符合扶持奖励政策的业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完成的时间节点,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奖励奖金,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次年1月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文化旅游企业上报的补助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会同宣传、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
建、司法、消防等部门会审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将审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应的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至申请扶持奖励的业主单位。
(三)本奖励政策的具体考核细则和扶持奖励申报所需材料清单,由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会同宣传、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司法、消防等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否则扶持与奖励予以取消,且已享受到的扶持与奖励资金要如数退还。
(二)市财政部门、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助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补助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申请补助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补助奖励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奖金。
涉嫌违法的或上一年度被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曝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文化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同类办法奖励资金后,可享受我市的同款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按本办法评定和扶持奖励;其他项目或事项在202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获得评定或完成,可依法按本办法享受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