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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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督导人员的管理,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督导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督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督导管理委员会,负责督导人员的考核、评定和奖惩工作。
第五条督导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凭借专业能力,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督导实际,帮助督导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第六条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承诺,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私自调动或撤销督导记录。
第七条督导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有偿中介服务或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督导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不当手段干预受检单位工作。
第二章督导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督导人员应当熟悉督导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第十条督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督导工作,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一条督导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督导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限上报督导意见和报告,不得迟误。
第十三条督导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检查对象进行充分了解,不得随意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督导人员应当做好督导记录,保留督导资料,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章督导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督导人员应当接受本单位的考核和评定,不得拒绝或逃避。
第十六条督导人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以督导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不得随意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督导人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因私情、人情等进行干预。
第十八条督导人员应当接受领导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不得对考核和评定反感或表示抵触。
第四章督导人员的奖惩
第十九条督导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督导人员在工作中有疏忽、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督导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受到处罚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惩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督导管理委员会所有。
制定人:XX单位督导管理委员会
批准人:XX单位负责人
日期: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