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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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石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石化系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直属
单位及所属各级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
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1. 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优秀安全员等荣誉称号;
2. 在公司内部刊物、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学习交流活动。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金;
2. 优先晋升、调岗、提职;
3. 优先安排休假、疗养。

第七条以下情况可以给予奖励:
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3.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4.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成效;
5. 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奖励程序:
1.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建议;
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核;
3. 经审核通过的奖励,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惩戒
第九条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条以下情况可以给予惩戒:
1.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
2.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 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惩戒程序:
1. 各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2.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惩戒建议;
3.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惩戒建议进行审核;
4. 经审核通过的惩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奖惩的监督与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惩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监督和执行。

第十三条奖惩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

第十四条奖惩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 审核安全生产奖惩建议;
3. 监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执行;
4. 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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