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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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 例》主要内容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谢谢观看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优美,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 升城市的整体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苏州市目前(2006年)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 干规定》和《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对加强该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加快、市容环卫管理和执法体制的转变,原有的《规定》和《办法》已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苏州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设立了相应 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苏州市发布的条例
目录
01 文件来源
03 条例的说明
02 修订的条例 04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文件来源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二、关于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根据市容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重点对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容貌管理进行了 规范。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 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省建 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代表、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 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在不断延伸。因此, 《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延伸到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积极探索城乡市容环卫一 体化管理的新路,把城区先进的管理方式延伸到乡镇,给乡镇居民创造一个洁净优美的生活环境。同时,由于市 和各个县级市的城市化水平发展不平衡,因此,《条例》第四十二条授权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化区域, 并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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