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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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三、疫情报告原则
1. 及时性:发现传染病疫情后,应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 准确性: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3. 完整性:报告应包括传染病名称、病例数、病
例分布、病例类型、病例来源、病例治疗情况、病例死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4. 保密性:对传染病疫情报告过程中获得的个人
隐私和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疫情报告流程
1.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例后,应立即进行初步
诊断,并根据传染病分类进行报告。

2. 医疗机构应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将疫情信息实时上报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
告后,应进行核实,并根据疫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疫情报告,及时采取
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疫情报告责任
1. 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和初
步诊断,并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核实、
分析和评估,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
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4.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疫情报告培训与宣传
1.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
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疫情报告意识和能力。

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疫情报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疫情报告监督与考核
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3.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将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疫情报告总结与改进
1.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传染病疫情发展态势,为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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