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完整版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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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1、立案 2、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
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询问 笔录》; 3、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 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并将案卷 材料及各种文书、笔录移送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岗; 5、根据审理结论和拟处罚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处 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如听证)
2、组织听证的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
内提出。 (6)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税务机关。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
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 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6、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 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押印;
7、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 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 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
请回避。(听证3日前提出)
4、听证会程序
(1)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 宣布听证开始;
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 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理
由,并告知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
录》; (4)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当场
交付当事人; (5)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备案。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 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参加人
(1)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 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2)听证人员由税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其它相应工作 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3)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注: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 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 延长期限。
(3)除涉及国家秘密、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 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督其执行。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 2、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相关执法岗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 2、对违法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举行听证的时 (3)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
根据《征管法》特别授权,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 由税务所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及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 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 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听证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 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 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 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 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 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 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 序。
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步骤: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5)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间、地点等;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
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 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